楊建波案 DCCC881/2018

鄰里衝突襲擊他人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兩人部分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一項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13/9/2019[2019] HKDC 13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建波(第一被告人)及王瑜珍(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楊建波及王瑜珍為夫妻,與受害人一家居住在葵涌石蔭邨相鄰單位,雙方長期不和。2018年6月9日,雙方在走廊及防煙門附近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控方指第一被告人襲擊陳蕙華及李展豪,並搶走李展豪的智能手機;兩名被告人共同襲擊李美賢及李展豪;第二被告人其後將智能手機掉落平台而損壞。案件主要依賴受害人的證供、錄影片段及醫療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控方證人是否可靠、錄影片段及醫療證據能否支持各項控罪,以及兩名被告人是否具有有意圖而傷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盜竊及刑事損壞所需的犯罪意圖。辯方否認襲擊及盜竊,並質疑證人因家庭積怨而作假證及證供存在重大矛盾。

判決理由

法庭以刑事證明標準 (criminal standard of proof) 分別審視每項控罪,要求控方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全部犯罪元素。法庭認為四名事實證人的證供整體誠實、合理並互相吻合,錄影片段亦直接顯示肢體接觸及事件發展。第一被告人多次主動襲擊受害人,傷勢與證供相符,足以證明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第二被告人在知悉第一被告人襲擊李展豪及李美賢後,仍接續參與襲擊,反映共同犯罪意圖。第一被告人搶走手機並有永久剝奪意圖,第二被告人則蓄意將手機掉落平台而損壞。不過,控方未能證明第一被告人對第四項普通襲擊具有所需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39及40條、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法庭亦強調控方須證明控罪元素至無合理疑點。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五項控罪罪名成立;第四項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人就第二、第三及第六項控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法庭可根據直接錄影片段、受害人證供及相互吻合的醫療證據作出定罪;證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或長期積怨,並不必然削弱證供。共同犯罪意圖可由被告人知悉襲擊後仍接續參與的行為推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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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鄰里爭執中襲擊他人會否被判有罪?
A.

可以。法庭會按證供、錄影片段及傷勢判斷是否證明各項控罪元素。本案法庭裁定兩名被告共同襲擊罪名成立。

Q.搶走他人手機後交由同伴處理是否屬於盜竊?
A.

如行為人不誠實挪佔他人財產,並意圖永久剝奪該財產,便可構成盜竊。本案第一被告搶走手機而被判盜竊罪成立。

Q.把他人的手機掉落平台而損壞是否構成刑事損壞?
A.

如被告蓄意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且沒有合法辯解,便可能構成刑事損壞。本案第二被告被裁定蓄意掉落並損壞手機,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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