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鎮南案 DCCC198/2018

替人提取贓款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個月
撤銷社會服務令並判監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9/8/2019[2019] HKDC 11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鎮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葉鎮南(D2)承認兩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涉及他與第一被告共同盜取有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項。D1離職後四次返回公司爆竊並偷取支票,要求D2到銀行提款。D2於兩次提款中取得港幣50,000元及80,000元,並將款項交給D1,收取合共港幣13,000元報酬。原先法庭判處D2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罪同期執行;其後D2多次違反社會服務令及宵禁條件,並在履行期間吸食毒品,遂須重新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社會服務令後的重新判刑,以及應否撤銷原有社會服務令。控方依據D2多次不遵從指示、宵禁及戒毒條件,主張開放式處置未能促進更生。D2則請求繼續履行社會服務令,並承諾遵守新增條件。法庭亦須考慮先前法官已表示的監禁刑期及認罪、賠償和檢控延誤的減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Ordinance) 第6(1)(c)、(d)條及第8(1)、8(4)(b)(ii)條,裁定D2沒有遵守斷絕不良朋友及宵禁的特別條件,因此可將案件視為社會服務令從未作出而重新判刑。法官認為D2屢次違規、沒有遵從感化官指示、在服務期間吸毒,且先前給予的改過機會未被珍惜,開放式判刑不能達致更生目的。雖然勞教中心因健康原因不適合,監禁遂成唯一可行選擇。法庭認為原先減刑過度寬大,但基於D2對先前刑期已有合理依賴,仍維持兩罪合共兩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eung Shuk Man [2002] 3 HKC 424,指出在正式檢控前全數賠償並即時認罪可獲約五成減刑;本案僅賠償損失一半,且賠償時間較遲,不應獲得更高的減刑。法庭亦依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及第8條重新判刑。

裁決與命令

撤銷原有社會服務令。第七項及第八項盜竊罪各判處監禁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個月。此前部分履行社會服務令不獲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違反社會服務令後,法庭可重新判處原本可判的刑罰;反覆違規及浪費更生資源可令開放式處置失去作用。先前法官已明確表示的刑期,雖不具約束力,仍可能因公平及被告合理依賴而影響重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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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同犯到銀行提取偷來的支票款項會如何判刑?
A.

D2替D1到銀行提取兩張被盜支票,涉及港幣130,000元並收取報酬。法庭在他違反社會服務令後,撤銷該命令,兩罪同期判監兩個月。

Q.違反社會服務令後可以重新判刑嗎?
A.

可以。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如被告違反指定條件,法庭可撤銷原命令,並如同命令從未作出般重新判刑。本案法庭因此改判監禁。

Q.部分履行社會服務令可否獲得減刑?
A.

不一定。法庭認為D2未有珍惜多次更生機會,反而違反指示、宵禁及戒毒條件;其部分服務所帶來的可能利益已被違規行為抵消,因此沒有再作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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