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傲軒案 DCCC1186/2018

與14歲女童性交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三罪合共判監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D Yau14/8/2019[2019] HKDC 11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NGO HIN(梁傲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 LEUNG NGO HIN(梁傲軒)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告透過微信認識X,當時X為14歲,被告約26歲。二人曾在2016年及2017年發生性行為,並互相交換裸照。警方其後在被告手機提取29段影片及38張照片,內容涉及X的色情影像。被告沒有前科,並稱二人存在戀愛關係。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戀愛關係、X現時仍對被告存有感情、被告認罪、無前科及延誤,是否足以大幅減刑;影片及照片的數量、內容和沒有分發意圖如何影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刑罰;三項刑期應如何就整體性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與兒童的戀愛關係本身不是被告與14歲女童性交的減刑因素;沒有證明引誘或操控兒童,只表示該加刑因素不存在,並不構成減刑因素。管有物品雖依法屬兒童色情物品,但其性質、數量、只涉及一名兒童、沒有分發意圖及沒有前科,均低於 Man Kwong Choi 所處理的嚴重程度。法庭以兩項非法性交合共18個月及管有物品1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12個月及8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再因延誤、X的現況及復康前景扣減,最後判監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CAAR 8/2007 作為兒童色情物品分類及量刑指引。該案所列的厭惡性、墮落程度、重犯紀錄、分發意圖及材料數量等加刑因素,協助法庭評估本案材料的相對嚴重性。法庭亦依據 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 的相關最高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認罪。法庭將部分刑期連續、部分同期執行,並因延誤及其他減刑因素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成人與未成年人的戀愛關係不會把非法性交變成減刑因素;只有在沒有證明引誘或操控時,相關加刑因素才不存在。兒童色情物品的實際內容、數量及是否有分發意圖,對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14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戀愛關係不會自然構成減刑因素。本案被告承認兩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罪,連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最終判監12個月。

Q.與未成年人的戀愛關係可以減刑嗎?
A.

法庭認為,與14歲女童的戀愛關係本身不是非法性交的減刑因素;沒有證明引誘只代表該加刑因素不存在。本案法庭僅因女童現況等因素作出減刑。

Q.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但沒有分發會否判監?
A.

即使沒有分發意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仍屬刑事罪行。法庭會考慮影像的內容、數量及其他因素;本案該罪經認罪扣減後納入整體刑期,最終總刑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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