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文案 DCCC96/2019

以戀愛關係行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認罪後二十一罪合共判監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31/7/2019[2019] HKDC 103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

案情摘要

被告陳國文承認全部二十一項控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欺詐、盜竊及使用偽造身分證。2010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透過報紙徵友廣告及微信認識十一名年齡介乎45至61歲的女士,並冒充他人,以戀愛、合資置業、旅遊、物業轉戶及生意周轉等虛假理由取得金錢。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2,816,000元、人民幣160,000元及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亦偷取身分證、護照及信用卡,以隱藏身分及協助行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欺騙及財產罪行的整體量刑。法庭須評估受害人因朋友或戀愛關係而給予的信任、犯罪持續時間、近三百萬港元的損失、十一名受害人的金錢及感情傷害,以及盜竊身分文件對其他欺詐罪行的作用。被告認罪並以個人背景、悔意及無案底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以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及整體性質,認為利用感情及信任行騙十一名女士,歷時約四年,涉款近三百萬港元,並造成感情傷害,須有足夠刑罰以產生阻嚇作用。就主要欺騙及欺詐控罪,法庭按不同控罪訂定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形成總量刑起點六十個月。被告承認全部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認罪後為八個月,與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表示已考慮辯方提交的案例,但判詞沒有列出具體案例名稱或引文。主要法律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16A條及第17(1)條,以及《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全部二十一項控罪並被判有罪。主要欺騙及欺詐控罪經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十個月;兩項盜竊罪判監八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判詞重視以戀愛或信任關係作為行騙工具的加重因素,並指出同類案件日益常見,刑罰須具阻嚇作用。多項控罪的同期及分期執行安排,反映法庭對整體犯罪行為而非單項控罪作出總體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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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戀愛關係欺騙他人可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數目、信任程度、犯罪期間、損失金額及情感傷害。本案被告利用戀愛關係欺騙十一名女士,損失近三百萬港元,認罪後合共判監四年。

Q.多項欺詐罪的刑期會全部相加嗎?
A.

不一定。法庭可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犯罪性。本案主要控罪的刑期按此方式合計,認罪扣減後為四十個月。

Q.偷取身分證及信用卡以協助行騙會如何處理?
A.

若盜竊是為隱藏身分及協助更嚴重的欺詐罪行,法庭會獨立量刑但可安排同期執行。本案兩項盜竊罪認罪後判監八個月,與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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