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96/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文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31/7/2019[2019] HKDC 103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wok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黎雅雯 (Acting Judge)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國文在2010年至2018年間,透過報紙廣告及微信結識11名女性,並使用假名掩飾身分。被告利用情侶或朋友關係,以合資築巢、出國旅遊、辦理亡父物業轉戶及投資生意等虛假陳述,騙取受害人共約2,997,872港元及兩部手機。此外,被告還盜竊他人回鄉證及信用卡以掩飾身分,並使用偽造身分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的21項控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欺詐 (Fraud)、盜竊 (Theft) 及使用偽造身分證。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衡量被告利用感情操縱受害人、長期持續犯罪以及對受害人造成金錢與情感雙重傷害的量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在決定 sentencing 時,考慮到被告行為涉及嚴重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特別是利用親密關係獲取信任。法官分析量刑時重點考慮:(i) 受害人對被告的信任程度;(ii) 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達四年;(iii) 涉案金額近三百萬港元且已被花光;(iv) 對受害人造成的情感傷害。法官認為此類感情欺騙案件需具備 deterrence (阻嚇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法庭就欺詐及欺騙相關控罪定量刑起點為60個月,盜竊控罪起點為12個月。經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4 年。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處理感情詐騙案件時,法院不僅考慮金錢損失,亦會將受害人的情感傷害及被告利用信任關係的惡劣程度納入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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