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案 DCCC294/2019
收取盔犀鳥標本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俊杰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罪行。2019年1月9日,兩個從馬來西亞寄往香港的包裹被海關截查,內有27件共重3.045公斤的盔犀鳥標本。包裹收件人為被告人,他翌日到賓館收取包裹,並未能出示公約文件或進口許可證。被告承認有人以港幣1,000元聘請他收件並帶往深圳,惟聲稱不知道貨物內容。手機相片顯示盔犀鳥頭胄及鳥喙;漁護署確認貨物屬附錄I的極度瀕危物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第5(1)條進口附錄I物種的判刑。法庭須評估盔犀鳥的極度瀕危程度、標本數量、商業目的及郵寄手法的嚴重性,並考慮被告認罪、初犯、家庭及經濟困難是否足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3)(b)條,確認公訴定罪可處最高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量刑須以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非法貿易為核心,而非只着眼於檢獲標本的金錢價值。盔犀鳥屬極度瀕危物種,涉及標本數量不少,且以不易偵破的郵寄方式進口,明顯具有商業目的,因此審訊後量刑基準定為監禁四年。被告認罪及初犯獲三分之一扣減;其經濟及家庭困難則不足以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彬,採納12個月起點;HKSAR v Zhao Zheng Xin則顯示15個月起點不足以反映阻嚇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及HKSAR v Xie Jinbin強調物種保護、犯案動機、手法及罪行嚴重性。主要法例為第586章第5(1)、5(3)(b)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獲三分之一認罪及初犯扣減。法庭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基準,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對極度瀕危物種的非法進口須具高度阻嚇性,即使被告只是收件人及跑腿,亦可能面對實質監禁。經濟困難和家庭負擔在本案並未獲接納為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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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盔犀鳥標本會被判刑嗎?
會。被告雖稱自己只是收件人及跑腿,仍因協助進口附錄I盔犀鳥標本而承認控罪;法庭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
Q.盔犀鳥標本進口罪最高刑罰是多少?
根據第586章第5(3)(b)條,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本案法庭以監禁四年為起點,因認罪及初犯減至32個月。
Q.經濟困難能否減輕進口瀕危物種的刑罰?
本案不能。法庭認為被告的經濟及家庭困難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只有認罪及初犯獲得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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