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罡案 DCCC142/2018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馮罡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2017年9月15日凌晨,他在觀塘一間電競中心與張家潤爭吵後離開,之後折返並攜帶一把約一呎長的刀。他先將玻璃樽擲向牆壁,再以刀指向張家潤;雙方糾纏期間,被告人以刀砍傷對方腿部。張家潤另有手部、上腹部及大腿表面裂傷,右手中指更有三厘米深的裂傷及筋腱割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襲擊的預謀程度、武器性質、使用武力程度及受害人的傷勢,並決定適當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代表辯方提出案例及求情因素;控方則依案情及傷勢主張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一般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量刑須以案件具體情況為本,並具阻嚇作用。被告與受害人爭吵後離開,再攜刀折返,顯示具有一定程度的預謀;所用刀具屬可致命武器,且受害人當時手無寸鐵。另一方面,傷勢相對不十分嚴重,亦沒有造成永久傷殘。綜合案情、背景及傷勢,法庭以監禁三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重新(DCCC 677/2018)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昭溜(DCCC 1078/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CACC 112/2013)引述 Chan Chun Tat,重申本罪嚴重性及阻嚇性量刑要求。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法庭以監禁三年九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即三十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示明,爭吵後離開並攜帶刀具折返,可支持一定程度的預謀認定。雖然傷勢未達永久傷殘,攜帶可致命武器及向無武裝受害人施襲仍會導致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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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傷人但沒有造成永久傷殘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案件有一定預謀,且使用可致命刀具襲擊手無寸鐵者,但傷勢相對不重。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認罪後最終判監三十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如何量刑?
判刑沒有固定指引,一般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並須考慮預謀、動機、武器、武力程度及傷勢。本案法院按具體因素判處監禁三十個月。
Q.認罪對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有何影響?
本案法庭先以監禁三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因此減至兩年六個月,即三十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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