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HAN NANG MINH DCCC142/2019

扒竊手機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一年八個月
扒竊罪判監一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5/7/2019[2019] HKDC 1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PHAN NANG MINH(又名 PUN NANG M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PHAN NANG MINH(又名 PUN NANG MING)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2018年12月25日晚上,警方在尖沙咀站A1出口附近巡邏,發現被告在擁擠行人路上留意途人的手袋及口袋。被告跟隨Yau女士,從她外套左袋取走一部價值6,000港元的Apple iPhone,隨即離開,並被警員截獲。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沒有金錢購買奶粉而犯案。辯方指出被告須照顧兩名年幼子女,且社會保障金曾被停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扒竊罪的量刑起點、擁擠公共地方及節日期間犯案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被告大量同類前科是否構成持續犯案的加重情節。控方依據相關量刑指引;辯方則以認罪、經濟困難及照顧幼兒作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就扒竊罪確立的量刑指引,認定首次犯案且經審訊定罪、沒有加重因素時,量刑指引為12至15個月監禁。由於涉案物品為手機,法庭採用15個月作為審訊後的量刑起點。案發地點為聖誕日傍晚的彌敦道擁擠行人路,公眾面對較高風險,故加刑3個月至18個月。被告有40項前科,其中29項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14項為扒竊,且過往相同刑期未能遏止犯案,故再加刑12個月至30個月。被告認罪獲充分扣減,最終判監一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是控罪依據。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認扒竊罪的量刑指引;HKSAR v Liu Lin Feng,CACC 206/2011則支持以手機扒竊案件作為15個月量刑起點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盜竊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在考慮加重因素及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一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扒竊罪的量刑會因擁擠公共場所犯案及持續同類前科而大幅提高;即使被告有家庭及經濟困難,認罪扣減仍不必然抵銷嚴重的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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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街上扒竊手機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沒有加重因素的首次扒竊,審訊後一般量刑為12至15個月。本案因手機扒竊、擁擠地點及多次前科,認罪後判監一年八個月。

Q.扒竊時身處擁擠行人路會否加刑?
A.

會。法庭認為在行人密集、公共風險較高的地方犯案屬加重因素。本案因在聖誕日傍晚彌敦道的擁擠行人路犯案,加刑三個月。

Q.有多次扒竊前科會如何影響判刑?
A.

持續犯案屬加重情節。被告有40項前科,其中14項為扒竊,過往18個月刑期亦未能遏止犯案;法庭因此再加刑12個月,最終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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