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康等案 DCCC687/2018
結夥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文康、陳招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鍾文康及第二被告人陳招旭涉及2017年10月1日凌晨在酒吧內外襲擊兩名受害人。男客人與受害人爭執後,與一群男子返回酒吧;眾人將兩名受害人強行拉出酒吧並拳打腳踢。第一被告人曾打人及以椅子襲擊袁的頭部,導致其頭皮撕裂並縫六針;崔則受眼部及四肢擦傷。第一被告人於審訊開始前認罪,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適當刑罰,包括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爭議包括群體襲擊、預謀、在受害人倒地後繼續攻擊、被告人的領導角色、傷勢、認罪折扣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多人在公眾地方、無受挑釁而有計劃地施襲,行為具有如黑社會行為般的集體性質。判刑須按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評估罪責,案例只能作參考。有意圖而傷人罪須具威懾性;法庭考慮意圖、武器、預謀程度、參與角色、襲擊力度、受害人傷勢及是否在受害人無力自衛時繼續攻擊。第一被告人的及早認罪只帶來百分之二十扣減;第二被告人沒有有效求情因素。兩項罪行雖時間及地點相近,但反映較高整體罪責,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家駿,指出三年至十二年只是相關刑期範圍而非最低刑期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列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因素;HKSAR v Chui Kwok Ming採納R v Fisher的加刑因素。R v Goodwin and others強調有必要作出具威懾性的刑罰。Clifford Martin Frank、Yu Kam Hung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因案情不同而作用有限。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合共判監兩年十一個月三十日;第二被告人合共判監三年十個月。兩項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判決啟示
判刑沒有機械式最低年期;多人有組織地在公眾地方襲擊、以武器攻擊倒地受害人及由首領指揮,均屬重要加刑因素。即使兩罪時間及地點相近,仍可為反映額外罪責而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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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在酒吧結夥襲擊他人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襲擊是否有計劃、參與人數、地點、武器、傷勢及各人的角色。本案第一被告判監兩年十一個月三十日,第二被告判監三年十個月。
Q.用椅子襲擊倒地受害人會否加重刑罰?
會。以椅子攻擊頭部、在受害人倒地及無力自衛時繼續施襲,屬高度嚴重的加刑因素。本案法庭認為有關行為可能致命,並判處實際監禁。
Q.兩項同晚發生的傷人罪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不一定。即使罪行時間及地點相近,若兩項罪行反映額外整體罪責,法庭仍可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兩名被告均須部分分期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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