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亚文案 DCCC185/2019
受僱運送沉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亚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9年1月2日在深圳灣管制站離境大堂被海關截停,海關在其行李內發現3.33公斤懷疑土沉香木塊。漁護署確認木塊屬牙香樹,為《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估計價值港幣264,000元。被告人未能出示有效出口或再出口文件,並承認有人以港幣200元要求其帶貨過關。被告人承認一項未依第586章第13(1)條出口附錄II物種標本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未持許可證出口附錄II物種的量刑。控方強調沉香屬易危物種、非法採割及出口會造成難以逆轉的生態損害,並依同類案件主張三年監禁基準。辯方則以被告年輕、無案底、家庭背景良好、患乙型肝炎及認罪求情,要求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提高後的法定最高刑反映罪行嚴重性;量刑重點不只是防止盜竊,更是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同類罪行。非法砍伐、運輸及出口構成相互連結的犯罪鏈,出口者同樣對保育造成重要危害。參照同類案件,3.33公斤、價值超過港幣26萬元的沉香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因此降至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有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羅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成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柏丰所示的三年監禁基準。上訴案件HKSAR v Xie Jinbi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HKSAR v Wen Zelang及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則支持保護瀕危物種、阻嚇及罪行普遍性等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出口者是非法採割及販運沉香犯罪鏈不可或缺的一環,不能因僅負責運送而獲大幅寬減。瀕危物種保育及一般阻嚇在量刑中具有高度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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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出口沉香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瀕危沉香出口罪須重判,以三年監禁為基準;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本案最終判監禁兩年。
Q.只收錢替人帶沉香過關也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認為出口者是非法採割、運輸及販運鏈的重要一環,不能視為輕微角色;本案被告收取港幣200元的安排仍被判監禁兩年。
Q.認罪會否減輕出口瀕危物種的刑罰?
會,但罪行嚴重性仍然主導刑罰。被告在提堂時表明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法庭由三年基準減至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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