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亨磊案 DCCC39/2019
安排非法入境者及危害海上安全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亨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唐亨磊被控兩項罪名: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案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0月15日凌晨駕駛一艘舢舨載著一名內地人唐燭輝(被告人的堂弟)進入香港水域。警方追截期間,舢舨無視警告並與警艇數次相撞。被告人被截停後承認收取人民幣2,000元報酬,駕駛舢舨接載他人回珠海,並在沒有駕駛經驗下操作舢舨。海事處檢驗發現舢舨不適航,包括船體結構欠佳、無滅火裝置及夜航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所犯的「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兩項罪行進行量刑。控辯雙方均同意上訴法庭就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罪行的量刑原則,並討論了危害海上安全罪行在無人命傷亡情況下的量刑起點,以及兩項控罪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自喜 (CACC 393/2009) 案中確立的量刑基準,即為金錢利益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香港,舵手或參與組織者的一般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考慮到涉案舢舨狀態欠佳且無夜航燈,對船上人士生命構成威脅,將量刑上調3個月至5年3個月。對於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法官參考HKSAR v Tang Zhuyan (CACC 223/2010) 案,認為被告人危險操縱舢舨並與警艇相撞,即使無人命傷亡,仍構成一定危險,故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亦考慮到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但因兩罪性質不同且危害海上安全罪涉及的危險情節與第一項控罪無關,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量刑原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自喜 (CACC 393/2009):確立為金錢利益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香港罪的量刑基準。
- R v Ho Siu Lun [1987] HKLR 1086:提及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罪的一般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
- R v Wong Yin Lung [1995] 1 HKCLR 151 及 R v Pang Wing [1996] 1 HKC 624:確立舵手或參與組織者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 HKSAR v Tang Zhuyan (CACC 223/2010):為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提供量刑指引。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 (CACC 82/2014):支持兩項性質不同的控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唐亨磊承認兩項控罪。就「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判處42個月監禁。就「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判處10個月監禁。考慮到數罪並罰原則,法官下令其中4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6個月(3年1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為金錢利益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香港罪的嚴重量刑原則,特別是對於舵手或組織者。同時,它也強調了在逃避警方追截時危險駕駛,即使未造成人命傷亡,仍會被視為嚴重的危害海上安全行為。判決亦闡明了在兩項性質不同且涉及獨立危險情節的控罪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的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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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金錢利益接載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會被判處多久監禁?
根據上訴法庭的指引,若被告人是船隻的舵手或參與組織,一般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本案被告人被判處42個月監禁。
Q.在海上危險駕駛逃避警方追截,即使無人受傷,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被告人行為的危險程度。本案中,被告人危險操縱舢舨並與警艇相撞,被判處10個月監禁。
Q.如果一人犯下多項罪行,刑期會如何計算?
法庭會考慮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但若各罪性質不同且涉及獨立危險情節,部分刑期可能會分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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