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家盛案 HCCC60/2019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年一個月
三罪合共判囚七年一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26/6/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尹家盛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尹家盛承認三項控罪: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2018年4月12日,他在酒店房間外關門撞傷警員,並在房內推撞警員及與其糾纏。警方在房間夾萬內搜出含338克氯胺酮的403克粉末、電子磅秤及大量膠袋;又在其私家車內搜出含13.5克可卡因及0.4克氯胺酮的毒品、現金及流動電話。毒品總市值約255,638元。被告人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多項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於出獄不足六個月後犯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認罪控罪的量刑:兩項不同毒品販運罪應如何按照相關量刑指引及轉換法原則處理;被告人的多次相關刑事紀錄及短期內重犯是否應提高量刑基準;抗拒警員罪的整體行為及認罪折扣應如何反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的量刑指引,分別以毒品重量確立量刑基準,並考慮被告人屢次重犯及出獄後不足六個月再犯,將基準提高。為確保同時販運兩種毒品的總刑罰公平,法庭採用轉換法,將13.5克可卡因折算為約27克氯胺酮,合計約373.4克,得出約九年九個月的基準,再因刑事紀錄提高至十年六個月,並給予認罪扣減。抗拒警員罪則因兩次抗拒及造成警員受傷,以五個月為基準後扣減至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 [2008] 3 HKC 323及 R D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370,作為氯胺酮及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Chiu Kwok Wai [2008] 1 HKLRD 284,處理抗拒警員罪的量刑。法庭亦運用不同毒品之間的轉換法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二及第三項販運罪合共判囚七年;第一項抗拒警員罪判囚三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毒品罪刑期分期執行。因此三項控罪總刑期為七年一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不同毒品的同時販運,可透過轉換法評估總量刑是否公平;屢次同類重犯及出獄後迅速再犯,足以令量刑基準上調。判刑結果亦反映認罪扣減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的綜合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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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及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按毒品種類及重量參考量刑指引,並以轉換法評估不同毒品的總量。本案經考慮毒品數量、重犯及認罪後,兩項販運罪合共判囚七年。

Q.有多次販毒紀錄會否加重刑罰?
A.

過往同類刑事紀錄及短期內重犯可顯示阻嚇不足,並令量刑基準上調。本案被告出獄不足六個月再犯,法庭因此提高基準。

Q.抗拒警員與販毒罪的刑期如何合併?
A.

法庭會考慮整體刑罰及各罪行的關係,決定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抗拒警員罪判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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