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鎮南案 DCCC198/2018

未完成社會服務令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罰款一千元
罰款一千元並繼續履行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6/6/2019[2019] HKDC 7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鎮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葉鎮南因兩項盜竊罪被判處每罪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項命令同期執行,總刑罰為200小時。感化官其後報告指他未能令人滿意地履行命令,包括在13次工作中缺席6次、兩次遲到、工作表現欠佳、在老人院作出不當行為、沒有依時會見感化官,以及在履行命令期間被驗出曾接觸大麻類危險藥物。法庭聽取第二被告陳詞並索取進一步報告後,處理其違反社會服務令的事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第二被告是否未有遵守《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1)條,以及法庭應否撤銷或改變原有社會服務令。檢控方依據感化官報告要求法庭按第8條處理;第二被告承認錯誤,承諾改善並要求繼續履行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兩份感化官報告,認定第二被告多次缺席、遲到、工作表現欠佳、違反會面安排及作出不當行為,故未能令人滿意地履行社會服務令。雖然法庭對其吸食大麻的說法存疑,但在證據不足以完全排除該說法時,將疑點利益給予被告。考慮其承認錯誤、出示病假證明、已有穩定工作、母親願意督促,以及持續就業有助更生,法庭認為命令仍可繼續執行,遂依《社會服務令條例》第8(4)(b)(ii)條加上特別條件及監察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第6(1)條及第8(4)(b)(ii)條,前者規定履行命令的責任,後者授權法庭處理不遵守命令的情況。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二被告未有令人滿意地履行社會服務令,判處罰款1,000元,但准許其繼續履行原有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命令加入斷絕不良朋友、遵從感化官交友指示、不得接觸危險藥物或非法物質及接受突擊尿液測試等條件,並要求提交進度報告。

判決啟示

違反社會服務令不必然導致即時改判監禁;法庭可按個人更生前景、違規程度及改善承諾,選擇保留命令並附加監管條件。本案亦顯示法庭可在證據不足時採納疑點利益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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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能完成社會服務令會否立即入獄?
A.

不一定。法庭可考慮違規程度、被告的悔意及更生前景,選擇保留並加強監管。本案沒有判處監禁,而是罰款一千元並准許繼續履行社會服務令。

Q.缺席社會服務工作會有甚麼後果?
A.

缺席、遲到及不遵從感化官指示均可構成未有令人滿意地履行命令。本案被告多次缺席及遲到,法庭加上報到、交友、禁毒及尿液測試條件。

Q.社會服務令期間被驗出大麻會否改判更重刑罰?
A.

法庭會按證據及整體情況決定。本案對被告的解釋存有懷疑,但證據不足以完全排除,遂給予疑點利益,沒有改判監禁,而是加入禁毒及突擊尿液測試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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