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u Chi 等十五名被告 DCCC1010/2016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多項控罪成立,部分被告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Casewell22/5/2019[2019] HKDC 652
合併案件:DCCC991/2016DCCC1007/2016DCCC1009/2016DCCC1010/2016DCCC1008/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Pau Chi 等十五名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十五名被告,指控源於兩項主要業務。第一,sex141.com網站收取妓女的廣告費,推廣賣淫服務,控方指被告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第二,UT Finance與Belief兩間名義分開的公司實際共同運作,透過另收服務費,使貸款實際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六十。另有多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及串謀洗錢控罪,涉及利用他人銀行戶口收取和轉移款項。各被告均否認控罪,主要提出合法商業、奶粉交易或遭警方誘導錄取口供等辯解。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兩間放貸公司是否實際構成一項以過高利率放貸的協議;經營收費性賣淫廣告網站是否構成串謀依靠賣淫收入;借出或操作銀行戶口是否屬處理犯罪得益,以及被告是否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各被告亦爭議其口供是否自願及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放債人條例》第24條,認定有效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六十即屬犯罪;兩公司雖形式分開,但共同處理貸款、共用資料並以服務費增加實際利率,構成掩飾真實運作的虛假分隔。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37(1)條,妓女為刊登推廣性服務而支付的費用,屬可歸因於賣淫的收入,明知並參與網站運作即可構成串謀。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銀行戶口內的款項屬財產;借出戶口以存取款項即屬處理,而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須按客觀證據及整體情況判斷。間接證據必須導向唯一合理結論,控方仍負有排除合理疑點的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ong Chor Wo,認為在沒有可接受解釋下,出售或借出銀行戶口可支持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款項代表犯罪得益的推論。法庭亦引用Shaw v DPP,確認為妓女刊登廣告而支付的費用可屬賣淫收入。《放債人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構成主要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控方在多項控罪上勝訴。D1、D2及D3被裁定涉及過高利率放貸串謀;多名被告被裁定串謀或處理犯罪得益。D10、D11及D12就賣淫收入串謀獲判無罪;D2其中一項洗錢控罪被駁回。判決為裁決理由,刑罰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重要之處在於,法庭不受公司形式分隔或銀行戶口名義所有權約束,而會審視實際運作及客觀資金流。出售或借出戶口本身,在配合異常交易、他人操作及缺乏合理解釋時,可支持主觀知情的推論。法庭亦強調,不能僅因被告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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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錢罪?
A.

法庭認為,借出銀行戶口以存入及提取款項屬處理財產;如交易異常、戶口由他人控制且缺乏可信解釋,可推論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多名戶口持有人因此罪成。

Q.收取妓女的網站廣告費會否構成依靠賣淫收入為生?
A.

法庭裁定,妓女為推廣其性服務而支付的廣告費,可屬賣淫收入。明知網站以此方式營運並參與協議者,可構成相關串謀;本案D1、D3、D8及D9被裁定參與,D10、D11及D12則獲判無罪。

Q.兩間分開註冊的放貸公司可否被視為共同高息放貸?
A.

法庭會審視實際運作,而非只看公司名義。兩公司共用貸款處理、資料及辦公安排,並以服務費令實際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六十,故被視為單一放貸運作;D1、D2及D3均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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