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逃後認罪折扣應如何計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CHI KWAN CACC105/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CHI KWA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cWalters 上訴庭法官、Wong 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5年因涉及盜竊車輛、販運危險藥物(冰毒)、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棄保潛逃等四項罪名被捕。申請人隨後棄保潛逃並在內地服刑,直至2017年才回港自首。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8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主要爭議認罪折扣的比例及棄保潛逃後的判刑原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棄保潛逃導致認罪延遲,法庭是否應減少認罪折扣;(2) 棄保潛逃罪與原罪行分期執行是否構成雙重懲罰;(3) 原審法官在計算刑期時是否存在算術錯誤。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及既定法律原則,被告因棄保潛逃導致認罪延遲,法庭有權將認罪折扣由三分之一減至20%至25%。此外,棄保潛逃罪的本質是藐視法庭,與原罪行性質不同,故判處分期執行並非雙重懲罰。法庭確認原審法官在計算折扣後的刑期時出現算術錯誤,故予以更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確立了棄保潛逃被告的認罪折扣範圍及分期執行判刑的原則;同時引用了 HKSAR v Poon Chum Kong (CACC 228/1999) 以駁回雙重懲罰的論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申請人的刑期上訴,撤銷原審對第2及第3項控罪的判刑,改判第2項控罪為7年3個月監禁,第3項控罪為9個月監禁。維持原審的分期執行命令,總刑期調整為7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棄保潛逃者在認罪折扣上的不利地位,並明確了棄保潛逃罪與原罪行判刑分期執行的法律依據,對於處理涉及長期潛逃的刑事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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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棄保潛逃後才認罪,法庭會給予多少認罪折扣?
根據本案,棄保潛逃導致認罪延遲,法庭通常會將認罪折扣由三分之一減至20%至25%。本案中,法庭維持了原審給予的25%折扣。
Q.棄保潛逃罪與原本的罪行分開判刑,是否算雙重懲罰?
不是。棄保潛逃罪的本質是藐視法庭,損害司法公正,與原罪行性質不同。法庭裁定將兩者分期執行是正確的,並非雙重懲罰。
Q.如果法官判刑時計算錯誤,可以上訴嗎?
可以。本案中,上訴庭確認原審法官在計算刑期時出現算術錯誤,因此批准上訴並更正了刑期,最終將總刑期調整為7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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