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 Yongjie DCCC40/2019

尾隨女子搶手袋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認罪後因尾隨並暴力搶劫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Emily Cheung8/5/2019[2019] HKDC 6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 Yongji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mily Cheung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8年10月9日晚尾隨受害人離開旺角麻雀館,乘港鐵並步行跟隨她至橫欖街一處較僻靜地點。翌日凌晨,他從後勒住受害人頸部,並以硬物抵住其背部,要求她保持安靜,企圖搶走她手中的 iPhone。受害人反抗並呼救,兩人倒地;被告遂搶走其手袋逃去,袋內有現金及個人卡片。閉路電視、目擊者及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均支持案情。他承認一項搶劫罪,並以家庭經濟需要、悔意及無案底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評估無武器搶劫的嚴重程度,以及使用相當程度暴力、預先尾隨女性受害人至僻靜地點等因素。爭議包括兩年起點是否足夠、被告是否一時衝動,以及無案底是否應獲額外刑期扣減;被告另主張案件屬單獨犯案且無人受傷。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本案屬無武器搶劫:受害人感到背部有硬物,但沒有證據證明該物是武器;引用 HKSAR v On Ling 指道具不屬武裝搶劫。然而,被告勒頸、令受害人感到恐懼,並在深夜街道施襲,暴力程度及受害人所受驚嚇均屬重要加刑因素。被告長途尾隨受害人,待四周無人時犯案,故非一時衝動,亦非偶發行劫。無武器搶劫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每案須按自身事實衡量。法庭定起點為42個月,認罪減三分之一至28個月,並拒絕就無案底作額外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On Ling [2005] 1 HKC 227 用以說明道具不屬武裝搶劫。HKSAR v Ting Chiu、HKSAR v Lam Ka Hung 及 HKSAR v Yau Kwok Tung 是無武器搶劫量刑參考。HKSAR v Tsang Wai Man 指每案按個別事實量刑,並無固定刑罰幅度。R v Chan Ka Choi 是辯方提出的無案底額外扣減參考,法官未予採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判處監禁28個月;拒絕採用辯方建議的兩年起點,亦不因其無案底給予額外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無武器搶劫沒有固定刑罰幅度,須按案情個別量刑。即使沒有實際武器或身體傷害,預先尾隨受害人、在僻靜地點施以暴力及造成恐懼,仍可支持較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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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尾隨女子到僻靜地方搶手袋,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考慮被告預先尾隨受害人、勒頸及在深夜犯案,認為兩年起點不足;認罪扣減後,本案判處監禁28個月。

Q.沒有證明使用真武器,搶劫會否仍屬嚴重?
A.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硬物是武器,因此按無武器搶劫處理;但被告勒住受害人頸部並令她受驚,仍屬嚴重加刑因素,判囚28個月。

Q.初犯搶劫認罪,能否因無案底再減刑?
A.

法庭已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拒絕就無案底額外減刑;被告最終須服刑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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