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偉森案 DCCC827/2024
忽視行人駕車致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鄧偉森是一名貨車司機。2023年7月5日,他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仔舊大街與香港仔大道交界停車,準備左轉。死者郭金彩女士當時由左至右橫過路口;被告開車時撞倒並輾過她,導致死亡。天氣良好、視野清晰,現場沒有車輛或物件阻擋視線。交通意外重組顯示,被告在至少六秒內理應看見死者。貨車亦沒有依法裝置合規格的隔貨網。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使用欠妥車輛罪,經審訊後前罪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適當刑罰為何。控方主張被告持續漠視行人安全,死亡後果要求即時監禁。辯方承認車輛罪,並主張危險駕駛屬較低級別、沒有其他加重因素,應判緩刑及縮短吊銷駕駛執照期限。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的判斷須以被告的駕駛方式是否明顯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以及其危險性對該駕駛者而言是否顯而易見為準。被告在視野清晰、沒有阻礙的情況下,至少六秒持續忽視路口行人,並未在開車前觀察前方,故其行為不是短暫失誤,而是持續及極不負責任的漠視。量刑時,危險駕駛造成死亡通常須即時監禁,基準為十二至十八個月;本案以十六個月為基準,因交通定額罰款紀錄扣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 所確立的阻嚇及即時監禁原則,並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R v Whyte [2002] NSWCCA 343 及 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2016] 3 HKC 27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昌杰 CAAR 9/2020,以及辯方提出的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2011] 1 HKC 70 和 R v Cooksley & others [2003] 2 Cr App R 18。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即時監禁十五個月;使用欠妥車輛罪罰款港幣1,000元,從保釋金扣除。另吊銷駕駛執照五年,並須在期限最後三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超速、越線或衝紅燈等因素,駕駛者在清晰視野下持續忽視行人並造成死亡,仍可被判即時監禁。良好背景通常不是避免監禁的強力理由;本案亦強調死亡後果在駕駛罪行量刑中不可忽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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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時忽視行人並撞死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在視野清晰下持續忽視行人屬嚴重危險駕駛,死亡後果要求即時監禁。本案判處被告監禁十五個月。
Q.危險駕駛致人死亡一定要即時入獄嗎?
判刑須視乎駕駛行為及後果,但判例指出造成死亡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雖無超速等因素,仍因持續漠視行人而判囚十五個月。
Q.使用沒有合規格隔貨網的貨車會有何刑罰?
貨車沒有依法裝置合規格隔貨網,構成使用欠妥車輛罪。被告承認該罪,本案法庭判處罰款港幣1,000元,並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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