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AGUCHI NAOKI DCCC1192/2018

運送活海龜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因非法進口海龜被判監禁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Emily Cheung6/5/2019[2019] HKDC 6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IRAGUCHI NAOK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Emily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 HIRAGUCHI NAOKI 承認一項罪名,即沒有按照《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86章第11(1)條規定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2018年10月26日,他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查,行李內發現以棉襪及報紙包裹、放在兩個紙箱內的60隻活琉球黑胸葉龜(Geoemyda japonica)。被告沒有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出口文件。他稱受日本朋友所託,將海龜交給香港朋友,沒有收取報酬;法庭最終認定海龜具有商業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問題:60隻活海龜的數量、物種瀕危程度、估計市值及商業用途,應如何影響刑罰;被告的認罪、悔意、提供朋友資料、家庭困境及沒有前科,是否足以大幅減刑。辯方要求判處可即時釋放的刑期;控方則強調保護瀕危物種及阻遏非法野生生物貿易的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修訂後的最高刑罰及立法會文件所反映的立法目的,認為非法貿易瀕危物種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60隻海龜數量龐大,物種數量正在下降,且以擁擠及高風險方式運輸;市值介乎510,000至240萬港元,並確認具有商業用途。家庭困境雖屬減刑因素,卻不是犯罪後才可依賴的理由。法庭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再因特殊個人及家庭情況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Diao Rui [2015] 4 HKLRD 187、HKSAR v Wei Bin(DCCC 680/2018)及 HKSAR v Ling Guofu(DCCC 1081/2018)。前兩案因商業用途認定或適用修例時間不同而參考價值有限;Ling Guofu涉及24件海龜,數量較少。區域法院判刑決定不具約束力,每宗案件須按自身事實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及時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12個月。法庭拒絕再給予其他重大減刑,並命令被告服刑。被告在本案刑事指控下被定罪。

判決啟示

修例大幅提高最高罰則,反映保護瀕危物種及打擊野生生物販運的強烈立法政策。家庭困境只能有限度減刑,不能取代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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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帶活海龜入境會判刑嗎?
A.

可以。本案被告沒有有效出口文件,將60隻活琉球黑胸葉龜帶入香港並承認控罪,法庭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Q.帶多少隻瀕危海龜會影響刑期?
A.

會。本案有60隻海龜,法庭認為數量龐大,並考慮物種數量下降、運輸方式危險及商業用途,因而重視阻嚇性刑罰,判囚12個月。

Q.認罪和家庭困境可以免除監禁嗎?
A.

不一定。本案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家庭及個人情況再獲減兩個月,但法庭認為仍須阻嚇非法野生生物貿易,故判處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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