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豹案 DCCC24/2019
運送穿山甲鱗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8年11月13日由剛果民主共和國經埃塞俄比亞轉機抵港,再乘船前往澳門。他以本人名義托運兩件行李,海關檢查時發現錫紙袋內藏有48.18公斤穿山甲鱗片,估計來自134隻穿山甲,價值港幣189,000元。穿山甲當時已列入《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被告人沒有相關許可證或豁免令,承認一項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附錄I物種非法進口罪的量刑。控方強調穿山甲瀕臨滅絕、數量及重量龐大,須具阻嚇性;辯方則指出被告人只是受託運送、未收取報酬、沒有本港案底,並已坦白認罪,要求大幅減刑。
判決理由
量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 必須反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保育及阻嚇目的。法庭認為運輸是非法野生動物貿易不可或缺的環節,運送者與獵殺者的刑責不應有重大差別。考慮48.18公斤鱗片、涉及134隻穿山甲及其高危程度,一般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然而,案發時距穿山甲列入附錄I不足兩星期,且屬修例後首宗同類進口案件,故扣減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被告人及早認罪,再按三分之一扣減至一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該案指出,涉及瀕危物種的刑罰重點在於保護物種及阻嚇同類罪行,而非僅處理盜竊行為。法庭亦比較附錄II物種較低的法定刑罰,以凸顯附錄I罪行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判刑反映案件的數量、物種瀕危程度及阻嚇需要,並已包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運送瀕危物種本身具有重大刑責,不會因被告人未參與獵殺而大幅減輕。修例後初期對法律嚴重性的可能低估,可構成有限度減刑因素,但數量及保育危害仍主導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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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穿山甲鱗片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運送是非法野生動物貿易的重要環節。雖然被告只是受託運送,數量及保育危害仍屬嚴重,最終判處監禁一年八個月。
Q.首次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可否減刑?
本案是修例後首宗同類進口案件,且案發距穿山甲列入附錄I不足兩星期,法庭因此將量刑基準減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一年八個月。
Q.沒有獵殺穿山甲只負責運送,刑責會否較輕?
法庭承認運送者的罪責可能相對較輕,但指出運輸與獵殺及轉售環環相扣,不應有重大差別。本案仍以三年為一般基準,並因特殊情況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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