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 Yuet Sim & Ors DCCC1088/2015

處理自己的犯罪所得如何沒收?

其他
控方獲准沒收D2四百三十二萬八千元
區域法院(刑事)Alex Lee J28/2/2019[2019] HKDC 2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o Yuet Sim and Lam Siu Ho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判決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以區域法院附加法官身分審理)
  • 法官:Alex Lee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D1為Woo Yuet Sim,D2為Lam Siu Ho;兩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本次申請僅針對D2,由控方根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OSCO)第8(1)(a)(i)條申請沒收令。D2曾以年息120%至368.72%放貸,涉及貸款總額74,300元及約15,130元利息;他亦利用D1名下的HSBC銀行戶口接收、隱藏或掩飾涉嫌放高利貸所得。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間,該戶口存入現金及轉賬合共4,328,000元。D2先前因十項高利貸罪及一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判監3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主張D2同時因高利貸及洗黑錢罪受益,相關款項超過OSCO的100,000元門檻,應沒收4,328,000元。D2則主張款項至多是高利貸所得,不能再視為洗黑錢所得;部分罪行未被定罪,且他沒有因洗黑錢取得額外利潤,因此不符合沒收條件。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OSCO)第8及第11條,按相對可能性衡量D2是否從指明罪行受益、所得是否達100,000元,以及應追回的金額。根據HKSAR v Shing Siu Ming & Ors (No.2),審理時可考慮審訊證據及第10條陳述書。法庭認為同一筆財產可同時屬於多項罪行的所得;D2是原本犯罪者及最終受益人,其處理還款使他得以收取及享用高利貸所得,構成洗黑錢罪的報酬或經濟利益。OSCO所稱所得不只限於純利,故已達門檻,應按可變現財產及所得金額追回全數。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hing Siu Ming & Ors (No.2)說明OSCO沒收程序的三項先決條件及可採用的資料。HKSAR v Li Kwok Cheung George要求款項須具有犯罪報酬性質;法庭認為本案屬受污染款項。HKSAR v Lin Kei Tat確認所得不限於利潤,並支持犯罪者可因處理自己的犯罪所得而被沒收。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對D2作出4,328,000元的沒收令。D2須於六個月內付款;如不付款,須另加服刑三年半,該刑期不包括原有罪行的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犯罪者即使沒有取得超出原犯罪所得的額外純利,仍可因處理及享用自己的犯罪所得而被視為從洗黑錢罪受益。同一筆款項亦可同時具有多項指定罪行所得的雙重性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犯罪者處理自己的犯罪所得可以被沒收嗎?
A.

可以。法庭認為D2處理並享用自己高利貸所得,因而從洗黑錢罪取得報酬或經濟利益,故可作出沒收令。

Q.沒收所得是否一定要證明有額外利潤?
A.

不需要。OSCO所指的所得包括付款、報酬及經濟利益,不限於純利。本案即使沒有額外利潤,D2仍被裁定從洗黑錢罪受益。

Q.D2最後須支付多少沒收款項?
A.

法庭認定現金及轉賬存款合共4,328,000元,並命D2於六個月內支付;不付款則須另加監禁三年半。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