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CHEUK KIT DCCC627/2018
酒後擲酒杯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Cheuk K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am Cheuk Kit與傷者Wong Lai Hung是同事,被告亦是傷者的主管。2018年2月11日,兩人在元朗「V Cuisine」春茗晚宴飲酒後發生爭執,被告拿起酒杯擲向傷者頭部。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翌日傷者左眼出血,經醫院檢查發現左眼裂傷及創傷性白內障,並接受兩次手術。其後視力顯著受損,預計左眼視力喪失百分之六十。被告承認在醉酒時擲杯,並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被告在酒後爭執中向傷者頭部擲酒杯,造成嚴重眼傷,應判處監禁還是社會服務令;其無意造成嚴重傷害、認罪、悔意、家庭負擔及無暴力前科等因素,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刑罰。控方依傷勢嚴重性主張須作相稱刑罰;辯方則請求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屬魯莽而非蓄意傷人;事件在雙方大量飲酒及突發爭執中發生,並非陌生人衝突所涉及的公共威嚇情況。法庭比較R v Marsden及HKSAR v Lee Hon Yung後,認定本案情節與前者不同,而較接近可判社會服務令的自發性事件。雖然傷者左眼受重創,法庭仍考慮被告悔意、認罪意向、有限賠償、無暴力前科及家庭責任,認為社會服務令足以反映罪責及達致刑罰目的。被告同意後,法庭依《社會服務令條例》第4(3)及(5)條作出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Marsden,指出酒吧擲杯致傷而判處十二個月監禁的案件,但認為其情節與本案不同。法庭亦引用HKSAR v Lee Hon Yung;該案因事件自發及涉及朋友間爭執,最終改判社會服務令,支持本案採用非監禁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罪成,並須履行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庭因被告尚未解除破產,不作賠償令;傷者保留提出民事訴訟的意向。
判決啟示
即使傷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刑罰仍須按整體情節及主觀意圖評估。自發性酒後爭執、魯莽而非故意、悔意、認罪及無暴力前科,可能支持社會服務令;本案沒有提出異議或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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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擲酒杯傷人會否被判監禁?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傷勢、是否故意、事件是否突發、悔意及案底等因素。本案雖造成嚴重眼傷,最終判處被告二百小時社會服務。
Q.沒有故意傷人仍可被判傷人罪嗎?
可以。被告承認向傷者頭部擲酒杯,並接受眼傷由該行為造成;法庭認定行為屬魯莽,仍裁定違反第19條的傷人罪罪成。
Q.被告破產時法庭可以命令賠償嗎?
法庭可按案件情況考慮賠償令,但本案被告仍是未解除破產人士,因此法庭沒有作出賠償令;傷者仍打算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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