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 Zhengxin 赵正鑫 DCCC1119/2018

走私犀牛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9個月
被告因非法進口犀牛角被判囚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tanley Chan28/1/2019[2019] HKDC 2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hao Zhengxin 赵正鑫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tanley Chan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Zhao Zhengxin 赵正鑫承認一項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86章第5條的罪行。2018年10月6日,他從南非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大堂經過綠色通道時被海關截查。其行李內藏有以鋁箔袋包裹並放入紅酒盒的2.94公斤犀牛角切件,零售價估計為港幣784,000元至逾160萬元。被告沒有出口文件、豁免命令或進口牌照,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購買及攜帶犀牛角入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附錄I物種標本的非法進口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的早日認罪、年齡、悔意、無案底和聲稱為親屬治病等因素應獲多少減刑。辯方要求從輕判處,主張被告並非為商業目的而犯案;控方則強調數量、價值及保護瀕危物種所需的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及2018年修例後顯著提高刑罰的立法意圖,認為涉及附錄I至III物種的進出口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院不接納被告只為叔父治病而購買犀牛角的說法,並根據其收入、長途旅行、鋁箔包裝、使用綠色通道及犀牛角仍屬完整形態,認定行為具商業目的,罪責較高。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0個月,再因年輕及不大可能重犯而額外扣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辯方提出的HKSAR v Cheung Mo Tak(HCMA 89/2012)及HKSAR v Wei Bin(DCCC 680/2018)。法院指出,修例前判例因法定刑大幅提高而參考價值有限;Wei Bin並不具約束力,且本案被告罪責較高。法院亦參考《香港量刑》2018年第八版第760至761頁的資料。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9個月。刑期由15個月起點,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個人求情因素額外扣減1個月。

判決啟示

修例後涉及瀕危物種的非法進出口,法院會重視立法所要求的阻嚇作用。即使被告早日認罪、無案底及聲稱非牟利,若客觀情況顯示具有商業目的,仍可能判處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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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牌照帶犀牛角入境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瀕危物種走私須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被告攜帶2.94公斤犀牛角入境,最終被判處監禁九個月。

Q.早日認罪能否避免犀牛角進口罪入獄?
A.

早日認罪可帶來大幅減刑,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本案法院由15個月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仍判處被告監禁九個月。

Q.聲稱買犀牛角治病,法院會否接受?
A.

法院會檢視客觀情況,而不只依賴被告說法。本案因收入、旅程、包裝及使用綠色通道等因素,不接納治病說法,並認定具有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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