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国富案 DCCC1081/2018

受僱運送瀕危動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8個月
兩項罪行判囚八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3/1/2019[2019] HKDC 2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国富 LING Guof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凌国富於2018年9月25日在深圳灣管制站準備離境時被海關截查,背包內兩個網袋藏有24隻活體大頭龜,報酬為人民幣500元。專家確認全部龜均為野外捕捉,其中一隻是在香港捕捉,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物種,另屬《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所指的受保護野生動物。被告沒有有效出口文件或特別許可證,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判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出口瀕危動物罪行的判刑,包括修例後大幅提高的最高刑罰如何反映於量刑、涉案數量及保育價值的比重,以及被告認罪、無案底和聲稱受人指使等因素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阻嚇及保育需要;辯方則請求考慮低學歷、家庭負擔、低報酬及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修例把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反映立法機關打擊瀕危物種非法貿易及產生阻嚇作用的意圖;修例前案件的參考價值因而大幅降低。然而,刑期不能僅按動物市值決定,亦須考慮物種極度瀕危、數量、跨境犯案及整體立法目的。法庭不接納被告偶然受人委託的說法,但考慮其無案底及坦白認罪,第一項以12個月為起點後扣減三分一至8個月;第二項由3個月減至2個月,兩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特區訴魏彬 DCCC 680/2018,但指出該案涉及進口犀牛角,且不必跟從其判刑。特區訴謝錦彬 CACC 195/2010涉及土沉香,因案情不同而只作區分。法庭亦依據第586章及第170章的相關罪行、許可證和豁免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第一項監禁8個月,第二項監禁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8個月。

判決啟示

修例後的加重刑罰具有明顯阻嚇目的,但不能自動導致所有案件大幅加刑。量刑仍須按物種保育重要性、數量、犯案方式、被告背景及認罪幅度作整體評估。法庭並提醒控方考慮案件是否適宜交由區域法院審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運送瀕危動物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把24隻附錄I大頭龜運往深圳而沒有出口文件或特別許可證,兩項罪行分別判囚八個月及兩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個月。

Q.收取報酬替人帶瀕危動物過關是否會被判刑?
A.

法庭不接納被告只是偶然替人帶行李的說法,並考慮他收取人民幣500元及跨境犯案等因素;他最終兩項控罪成立並被判監禁八個月。

Q.修例後走私瀕危動物會否大幅加刑?
A.

修例把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十年,反映阻嚇目的,但法庭仍須按數量、物種保育價值、犯案方式及個人因素量刑。本案判囚八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