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伯廉案 DCCC1108/2023

危險駕駛致重傷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1個月
危險駕駛致重傷,判監禁十一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1/8/2025[2025] HKDC 14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伯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鄒伯廉於2023年4月5日上午,駕駛九巴雙層公共巴士在旺角彌敦道近界限街行駛。當時一名72歲行人PW1正推著手推車在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另一名長者亦在其行車線上。被告人在紅燈轉紅黃燈時仍越過停車線,繞過兩名行人;其後巴士左後輪胎碰撞PW1右後腳跟,造成多處骨折、撕脫傷及動脈損傷,PW1於12日後接受右膝下截肢手術,並患上交通意外引致的適應障礙症。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判刑。法庭須評估被告明知行人仍違反交通燈號駕駛的罪責、傷勢極度嚴重是否要求較高刑罰,以及PW1原諒、被告家庭負擔和交通紀錄等因素可否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責為主要判刑基礎,並參考危險駕駛案件的判刑原則。被告明知兩名長者仍在行人過路處,卻在紅燈轉紅黃燈時啟動巴士,構成嚴重罪責;PW1截肢及其他傷勢亦屬極度嚴重。然而,危險駕駛持續時間及路程短,涉及風險的人數最多兩名,罪責低於以一定速度衝紅燈,且碰撞與PW1踏後有密切關係及PW1已表示原諒。法庭因此採用12個月監禁基準,因被告負責任地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扣減1個月;不認罪,沒有三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朱詠妍)[2020] 1 HKLRD 771所列的判刑原則及嚴重因素。辯方另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超、HKSAR v Liu Kam Wa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桂芳及HKSAR v Cheung Kai Yau作幅度比較,但法庭認為單靠比較案例對確定監禁幅度幫助有限。控罪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七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11個月。另被判兩年停牌,不得持有或取得任何車輛駕駛執照,並須在停牌最後三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完成兩項命令後方可重新取得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危險駕駛時間短及受害人表示原諒,造成截肢等極度嚴重傷害仍通常須判監禁。法庭亦確認,除非有特別理由,須附加至少兩年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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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導致行人截肢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截肢屬極度嚴重傷害,監禁無可避免;考慮駕駛時間短及其他因素後,本案判處被告監禁11個月。

Q.受害人原諒司機可以免除監禁嗎?
A.

受害人的原諒可以是減輕判刑的因素,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本案即使PW1原諒被告,法庭仍因傷勢極重判處監禁。

Q.危險駕駛定罪後會否被停牌?
A.

除非有特別理由,法庭通常須附加至少兩年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本案被告被停牌兩年,並須完成該課程後才可重新取得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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