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僑等案 DCCC219/2018

入屋偷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2個月;D2 監禁24個月
兩名被告人即時監禁,刑期為24至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10/2018[2018] HKDC 12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僑、韋慶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韋僑及第二被告人韋慶長均為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二人共同在北角一個住宅單位干犯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利用大廈外牆棚架攀爬至單位,以工具撬窗入屋及偷竊;第二被告人在單位外把風。戶主返家時撞破案件,第一被告人以硬物擊打男戶主前額後逃走。警方其後拘捕二人,並在其身上起回手錶、現金及飾物等失物。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計劃性、共同犯案及各被告人的角色如何影響刑期;亦涉及第一被告人認罪折扣、襲擊罪的刑期,以及部分分期執行的整體性。辯方請求輕判,強調認罪、悔意、無案底及傷勢不重;第二被告人另提出精神狀況可能影響判斷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入屋犯法罪對成年且無犯罪紀錄者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案件具有計劃及策劃成分,第一被告人購買及攜帶工具並擔任侵入者,兩人又夥同犯案,故將起點上調三個月。第一被告人的認罪帶來三分一折扣,入屋犯法罪判監二十六個月。第二被告人僅負責把風,罪責較低,判監二十四個月。襲擊罪因傷勢不重,起點為十二個月,認罪後判八個月;其中六個月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法庭在入屋犯法罪量刑時沒有再次計入襲擊因素,以避免重複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指出,上訴庭既有案例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對成年無案底犯人的三年量刑起點,但判詞未列出該案例名稱或引文。主要法例為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監26個月,襲擊罪判監8個月,部分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32個月。第二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監24個月。

判決啟示

判詞示範共同犯案中主犯與把風者的罪責區分,並強調同一加刑事實不得在不同控罪中重複計算。認罪折扣及總體性原則均對最終刑期有實質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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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棚架爬入住宅偷竊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起點為三年;本案因有計劃、使用工具及共同犯案而上調三個月,再扣減認罪折扣,第一被告人判監26個月。

Q.只在住宅外把風也會被判監嗎?
A.

把風者仍屬共同犯案者,但其罪責可低於實際入屋者。本案第二被告人被認定只負責把風,因而判處即時監禁24個月。

Q.入屋時襲擊戶主會否令刑期重複增加?
A.

法庭可就襲擊另行判刑,但同一襲擊不得同時作為入屋犯法罪的加刑因素,以免重複計算。本案襲擊罪判監8個月,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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