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鴻章案 DCCC212/2018

管有兒童色情片段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判囚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7/9/2018[2018] HKDC 12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鴻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香港仔住所內的桌上電腦及硬碟,經警方鑑證後發現儲存117個兒童色情錄像片段。當中82個屬最嚴重的第四級別,包括成年人與兒童進行插入式性行為;其中62個涉及5至10歲兒童,另有一個涉及5歲以下兒童。警方只發現其中4個曾被播放,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發布片段。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以及片段數量、級別、涉及兒童年齡、認罪、過往紀錄、個人背景和調查延誤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要求因認罪及兩年半延誤而大幅減刑;控方則強調第四級別片段數量甚多及罪行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認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雖較製作或發布輕微,仍會助長對兒童的剝削,必須嚴肅處理。按照萬廣財案所定指引,第四級別一般考慮12至36個月,即使只有數個片段亦通常不少於12個月。本案有82個第四級別片段,數量遠超「數個」,且多涉及年幼兒童,故量刑起點應接近上限。法庭以27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至18個月,再因拘捕至檢控近兩年半而酌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萬廣財 (CAAR 8/2007) 提供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考慮因素及分級指引:第四級別通常為12至36個月。Yung Po Tsun及Chan Bo Keung Joe的同級法院判刑只能作參考,對本席並無約束力。適用法例為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有罪。法庭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18個月,再因調查及檢控延誤扣減兩個月,最終判處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第四級別片段的數量及涉及兒童年齡會顯著推高刑期;即使只有少量最嚴重片段,通常亦須判監。調查延誤如造成被告不必要困擾,可獲額外減刑,但減幅須視案件情況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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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兒童色情片段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片段數量、內容級別及其他量刑因素。本案有117個片段,其中82個屬第四級別,法庭扣除認罪及延誤後,判處被告監禁16個月。

Q.只播放少量兒童色情片段可以判輕刑嗎?
A.

法庭認為只播放4個片段並不消除管有大量片段的嚴重性,尤其其中82個屬最嚴重級別。因此,本案仍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

Q.警方調查延誤會否減少刑期?
A.

如延誤造成被告不必要困擾,法庭可酌情減刑。本案由拘捕至檢控接近兩年半,法庭因此在認罪扣減後再減兩個月,最終判囚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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