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彥案 DCCC1143/2017

相信虛假文件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四項控罪均不成立並無條件釋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7/9/2018[2018] HKDC 11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正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否認四項控罪,包括使用虛假文書、管有虛假文書,以及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她到香港匯豐銀行,出示多份聲稱證明其擁有4,690億美元資產的文件,並要求轉賬及提取人民幣1,000萬元。銀行職員核實後認定文件為虛假文書並報警。被告聲稱文件由一個解凍民族資產的組織交給她,且相信文件真實。兩名精神科專家認為她患有妄想症或精神分裂症,並接納其妄想導致她不知文件虛假。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是否具備使用虛假文書罪所需的知情及犯罪意圖,以及精神錯亂抗辯是否成立。控方證明文件確屬虛假;辯方依賴被告的精神病患,主張她不知行為的性質及文書的虛假性。另須決定精神錯亂無罪後應否發出入院令、監護令或其他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兩名精神科專家的證供,裁定被告在案發時患有妄想症或精神分裂症,該病患造成心智缺陷,使她不知道所使用文書為虛假文書,故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因精神錯亂無罪。根據第76條,法院須選擇適當處置。雖然入院治療有醫療理由,但入院令不設期限,可能造成長期甚至終身失去自由。被告無暴力風險、行為成功危害他人的機會極低,且為無居所的訪客,故無條件釋放較為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ong Chun Kit [2018] HKCFI 624;[2018] 2 HKLRD 308,涉及入院令不得設定期限。The Queen v Leung Tak-choi [1995] 2 HKCLR 32則支持考慮精神病治療及釋放安排。主要法定依據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及76條,以及《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及IIIB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一項控罪因精神錯亂裁定無罪;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罪名不成立。法院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2)(b)(iii)條命令無條件釋放,並強烈建議她返回內地後接受精神科治療。

判決啟示

精神錯亂無罪後,法院須在治療需要與剝奪自由的比例性之間作衡量。即使專家建議入院,若被告沒有實質危險性,而入院令可能造成無限期羈留,無條件釋放仍可屬最合適處置。本案沒有刑罰判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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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相信虛假銀行文件也會被定罪嗎?
A.

如精神病患令被告不知道文件為虛假,控罪所需的知情要素可能不成立。本案法院接納專家證供,裁定被告因精神錯亂無罪。

Q.精神錯亂無罪後一定會被送入精神病院嗎?
A.

法院須按案件情況選擇入院令、監護令、監管和治療令或無條件釋放。本案因入院可能造成無限期失去自由,法院選擇無條件釋放。

Q.沒有暴力風險的精神病被告可以獲釋嗎?
A.

可以,但須衡量治療需要、公共安全及拘留的相稱性。本案被告沒有暴力行為,成功危害他人的機會極低,法院因此准予無條件釋放並建議她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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