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Lok Fung, Jerry DCCC958/2017

偷竊及處理電單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兩個月
五項控罪合共監禁兩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4/9/2018[2018] HKDC 11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g Lok Fung, Jerry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2 Ng Lok Fung與D1 Wong Kam Ho共同偷竊一輛價值40,000港元的電單車,並擔任把風者。D2其後駕駛另一輛已被偷竊、價值9,000港元的電單車,明知該車為贓物,並意圖出售。D2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亦偷竊另一輛電單車的車牌及車輛牌照。D2承認五項控罪,並向警方提供D1的資料及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偷竊電單車、處理贓物、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量刑。爭議包括各罪的起點刑期、D2的角色及涉案車輛價值、無牌及無保險是否屬加重因素、認罪和協助警方應給予多少減刑,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或處理車輛屬嚴重且普遍的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惟每案仍須按事實處理。D2在偷竊第一輛電單車中擔任把風者,在處理第二輛電單車時駕走並保留贓物,後者因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而加重。法庭考慮認罪、協助警方及個人情況後,對兩項主要罪行減刑百分之四十;交通罪行則因認罪予以扣減。依《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第4(2)(a)條,無特別理由時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g Chun Ming確認處理一輛贓車的起點刑期可為三年,並強調車輛罪行須即時監禁阻嚇。HKSAR v So Pak Lun提供偷竊及處理電單車的參考起點。HKSAR v Fan Chi Wai、Z v HKSAR、HKSAR v Sae-Heng Niramon、HKSAR v Ngai Yiu Ching及HKSAR v Pau King Kong分別協助處理量刑比較、認罪減刑及整體刑期。

裁決與命令

D2五項控罪全部定罪,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兩個月。控罪7及10的主要刑期部分同期執行,控罪13的八個月分期執行;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刑期同期執行。另取消D2持有或申領所有類別駕駛執照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處理車輛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會按車輛價值、被告角色及犯罪方式判刑。協助警方可帶來重大減刑,但不會消除即時監禁的需要;另須分別處理交通罪行及法定駕駛資格取消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車輛偷竊屬嚴重罪行,須考慮車輛價值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參與偷竊價值四萬元的電單車,該項罪行判監禁一年兩個月。

Q.處理贓車而且沒有駕駛執照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被告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增加處理贓車罪的嚴重性;起點刑期因此提高至兩年,認罪及協助警方後判監禁一年兩個月。

Q.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多久?
A.

除非法庭認為存在特別理由,法例規定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十二個月。本案沒有特別理由,被告被取消持有或申領所有類別駕駛執照十二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