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深案 DCCC1081/2017
駕駛時分心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林深承認四項控罪。2017年5月16日,他駕駛私家車在西營盤第一街駛近與正街交界時,未有在「停」字標誌前完全停車,亦未有適當留意正在過馬路的93歲行人李先生。被告右轉時,車輛右前輪輾過李先生左腳,造成腦部受損、頭顱骨折及左腳踝骨折,三日後更須截肢。車輛另有非法視像顯示器、車窗透明度不足及前燈不能操作等缺陷。被告過往僅有一次持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並即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的駕駛行為及分心程度,是否構成須判處監禁的嚴重罪責。辯方主張車速緩慢、沒有蓄意危害他人,意外源於短暫注意力偏移,並請求社會服務令。控方則強調被告未停車、未讓路及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傷勢。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行車攝錄機影像及錄音,認定被告早已能看見李先生,且在沒有必要繼續觀察右方後,仍因主動透過電話談話而分心至少五至六秒。這並非單純偶發疏忽,而是可避免的注意力不集中,屬 R v Cooksley 所列的加重刑罰因素。法庭亦依《道路使用者守則》確認,駕駛者在受停車標誌管制的路口轉彎時,須停車並讓正在過路的行人先行。雖然車速不高且沒有蓄意傷人,極度疏忽及不負責任的駕駛仍令監禁成為唯一恰當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將可避免的駕駛時注意力不集中列為加重刑罰因素;並參考 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282/2012),比較慢速違反交通管制並撞傷行人的判刑。辯方提出的四宗區域法院案件因情節不同,參考價值有限。相關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28(1)(b)、89(3)、121(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六個月;第二至第四項控罪各罰款一千元,共三千元。另取消駕駛資格兩年,並須在禁駕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車速緩慢、沒有蓄意傷人及被告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若駕駛者在明知有行人過路時因可避免的電話談話而持續分心,並造成嚴重及不可逆轉的傷害,法庭仍可為一般阻嚇而判處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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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時分心撞傷行人會否判監禁?
法庭認為,被告在明知路口有行人時,因主動談電話而分心五至六秒,屬可避免的極度疏忽;即使車速緩慢,仍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六個月。
Q.撞傷行人後認罪及有悔意能否改判社會服務令?
被告及感化官均支持社會服務令,法庭亦承認他個人適合履行,但認為罪責及阻嚇需要凌駕個人因素,因此拒絕社會服務令並判監。
Q.危險駕駛引致重傷還有其他刑罰嗎?
除六個月監禁外,法庭就三項車輛違規各罰款一千元,合共三千元,並取消被告駕駛資格兩年及要求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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