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Yam-kuen, Donald CACC55/2017

隱瞞利益衝突是否構成公職失當罪?

其他
定罪維持,刑期及訟費均獲減少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Macrae VP and Pang JA19/7/2018[2018] HKCA 4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Yam-kuen, Donal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 VP、Macrae VP、Pang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其任內,Wave Media Limited(後改名為Digital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交回原有牌照,以及批准Arthur Li Kwok-cheung控制該公司。申請人同時與Wave Media主要股東Wong Cho-bau洽談租用深圳一個住宅單位,並涉及裝修及人民幣800,000元款項,卻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其與Wong的交易及關係。陪審團裁定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項罪名獲判無罪,涉及接受利益的控罪則未能達成裁決。原審判處監禁20個月,並命其支付首宗審訊三分之一的控方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接受利益控罪未有裁決,故不能據此支持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原審對「故意」及罪行嚴重性的陪審團指示不足;20個月刑期過重;訟費命令不合理。控方則主張不申報交易本身可獨立構成故意及嚴重失當,且申請人的調查及審訊行為導致不必要費用。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接受利益控罪未有裁決,不等於交易必須被視為真誠或與公職無關。陪審團根據原審指示,必然已否定申請人只是疏忽或未察覺申報責任的說法,並認定他明知存在利益衝突而故意隱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五項要素包括公職身份、在公職範圍內故意作為或不作為、沒有合理辯解,以及失當行為須達嚴重而非輕微程度。嚴重性須按職位責任、公共目的及偏離責任的性質與程度判斷。行政長官隱瞞與受惠於其決策的商人之私人交易,破壞公眾對政府廉正及公平決策的信任,足以達到刑事門檻。法院並認為訟費不得作為刑罰,但如被告不合理或不當行為導致額外及可避免費用,則可作補償性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Sin Kam Wah v HKSAR所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五項要素,並引用HKSAR v Hui Rafael Junior、HKSAR v Ho Hung Kwan Michael及HKSAR v Wong Kwong Shun Paul說明公職信託、利益衝突及情境的重要性。R v Chapman及R v France用於比較嚴重性指示。Chan Chor、HKSAR v Chan Kwok Wah及HKSAR v Chan Kwok Hung等確立訟費命令須屬例外、非懲罰性及合理。

裁決與命令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定罪上訴駁回。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即時監禁。訟費上訴獲准,原三分之一訟費命令改為支付1,000,000港元。

判決啟示

未能就另一項相關控罪達成裁決,並不必然使定罪不安全;上訴法院須按陪審團實際必然作出的認定分析證據。高級公職人員故意隱瞞可能影響公職判斷的私人交易,即使未證明貪污,仍可構成嚴重公職失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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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政長官沒有申報與牌照申請人股東的私人交易,會否構成公職失當罪?
A.

可以。法院認為申請人明知存在利益衝突,仍在作出有利於該商人公司的決定時故意隱瞞交易,且行為足以損害公眾對政府廉正的信任,因此維持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

Q.接受利益控罪未有裁決,公職失當罪定罪是否仍然成立?
A.

可以。法院指出,兩項控罪法律上各自獨立;未能就接受利益控罪達成裁決,不代表交易必須被視為真誠或沒有利益衝突。本案法院認為陪審團仍可根據故意隱瞞作出定罪。

Q.刑期及控方訟費在上訴中如何處理?
A.

定罪上訴被駁回,但法院認為原審刑期起點過高,將20個月即時監禁減至12個月;訟費命令亦由首宗審訊三分之一改為固定支付1,00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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