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i Lok To, Kevin DCCC431/2017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2 監禁2年11個月;D3 監禁4年5個月;D4 監禁2年11個月
三名被告因洗錢罪分別被判監。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7/6/2018[2018] HKDC 7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ui Lok To, Kevin、Man Yiu Pun 及 Okafor Joek Kingsle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串謀處理或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D2協助成立公司及開設銀行戶口,收取兩筆海外匯款,提取大部分款項交予D1轉交他人。D3為他人開設公司戶口,處理多筆海外匯款,並借出個人戶口處理另一筆款項。D4利用與家庭傭工建立的親密關係,安排該傭工以其銀行戶口收取及提取三筆款項,再交予D4。法庭量刑時考慮各人的角色、金額、海外因素、個人情況及案件延誤。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各被告因洗錢罪定罪後,應按哪些因素量刑,以及案件調查和審訊所需時間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指出調查涉及多間海外公司及多個本地銀行戶口,需時甚長;D2及D3則請求法庭考慮延誤。法庭亦須評估各人的參與程度、涉款額及其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但因被告的罪責程度差異甚大,不能訂立一概適用的量刑指引。量刑應著重洗錢罪本身的事實,尤其是處理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也不可按上游罪行的事實判刑。開設他人使用的銀行戶口會掩飾款項真正所有人,妨礙偵查並損害銀行體系。延誤是否減刑須按全部情況評估;本案無一方須為延誤負責,故各被告個別刑期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Javid Kamran及HKSAR v Xu Xia Li & another,確認洗錢須具阻嚇性刑罰且罪責差異甚大。Herzberg、Hsu及Boma Amaso等案列出量刑相關因素;Chen Szu-ming、Yam Kong-lai、Wu Jianbing、Ngai Fung Sin及Yeung Kin Chai等案說明應以洗錢金額為重。Cheung Suet Ting、Wong Ka Wah及Siu Yun Yee涉及延誤減刑。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判監。D2就一項控罪判監2年11個月。D3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5個月。D4各項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2年11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以洗錢金額及被告在安排中的角色為重要考量,所得利益並非主要量刑基準。即使調查時間長,若控辯雙方均無過失,延誤仍可獲有限減刑;本案各個別刑期因此減一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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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犯罪得益會判監多久?
A.

量刑會考慮洗錢金額、被告角色及海外因素,而非只看個人所得利益。本案借出公司戶口及處理海外匯款的D3,總刑期為4年5個月。

Q.洗錢案件審訊延誤可以減刑嗎?
A.

延誤是否減刑須按案件全部情況判斷,包括延誤成因及是否有人須負責。本案調查耗時但無一方有過失,法庭因此將各被告的個別刑期減一個月。

Q.利用他人銀行戶口轉移款項會如何量刑?
A.

法庭會衡量洗錢金額、參與程度及安排如何掩飾款項真正所有人。本案D4利用家庭傭工的戶口處理三筆款項,經部分同期及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2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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