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Xu Weimin DCCC67/2018

闖入未上鎖餐廳行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athie Cheung31/5/2018[2018] HKDC 6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Xu Weim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就兩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兩案均涉及觀塘一間餐廳:2017年10月,餐廳入口的金屬閘未能關妥,被告進入並從抽屜取走約港幣600元;餐廳負責人其後確認約港幣15,000元現金失竊。2017年11月,餐廳因維修而沒有鎖門,被告再次進入,以工具撬開抽屜,取走約港幣500元硬幣。警方巡邏時目睹其進入及離開,並在其袋中找到大量硬幣。被告失業,曾在餐廳附近公園露宿,稱因缺錢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兩次在入口未上鎖時進入非住宅餐廳行竊,應否按一般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處理,還是視作「潛行盜竊者」而採較低起點;另須決定認罪扣減、兩項刑期的先後執行,以及總刑期是否符合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辯方主張被告是乘虛而入、失竊金額不高,第二案財物已追回,並因經濟困難犯案,應判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一般指引,對成年初犯且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者,單一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半。惟本案兩次入口均未上鎖,法官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應按「潛行盜竊者」處理;在沒有加重因素的情況下,每項控罪採用監禁18個月的起點。被告認罪獲通常三分之一扣減,故每項刑期為12個月。兩次犯案各自獨立,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依整體性原則,法庭命令第二項刑期中的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以充分反映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指引,指出成年初犯的單一罪行起點通常為監禁兩年半;本案因入口未上鎖而按「潛行盜竊者」處理。辯方援引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及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支持採用較低量刑起點。法庭另依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訂定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判監禁12個月;第二項刑期中的8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被告的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住宅處所入口未上鎖可能使入屋行竊者按「潛行盜竊者」處理,採用低於一般指引的量刑起點;但各罪仍須按個別罪責量刑,再依整體性原則調整分期執行安排。法官沒有把被告與入屋犯法無關的舊有定罪紀錄列作量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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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從未上鎖的餐廳偷錢,會被判多久?
A.

本案中,被告兩次進入未上鎖的餐廳行竊,法庭按「潛行盜竊者」採用較低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最後判處總刑期監禁20個月。

Q.兩項分開犯下的入屋犯法罪,刑期會否相加?
A.

法庭指出,分開犯下的罪行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須考慮總刑期是否符合整體性原則。本案第二罪的刑期僅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Q.入屋犯法罪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本案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法庭給予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每項罪行原定18個月,扣減後各判監禁12個月,合共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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