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LAP YIN DCCC1133/2017

持刀尋人如何判刑?

其他 · 訓練中心
被告判入訓練中心接受矯治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2/5/2018[2018] HKDC 5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UNG LAP YI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Lap Yin 承認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2017年10月21日凌晨,兩名男子在屯門一間酒吧外吸煙時,四名蒙面及持開山刀的男子從輕型貨車下車,其中一人以粗言辱罵事主,兩名事主受驚逃走。被告與另一男子其後被警員發現持刀逃跑,被追截後投降及被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朋友指示持刀尋找某人。案發時他剛滿19歲,且當時因其他勒索罪正在拘留所服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以及19歲年輕罪犯是否應接受監禁以外的處置。控方依據傷人罪通常刑期及案情處理;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認罪、沒有造成實際傷害、已有悔意,並請求送往訓練中心繼續接受矯治。

判決理由

法院以傷人罪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作量刑參考,但須審慎處理年輕罪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雖因本罪屬例外罪行而不直接適用,仍反映法院在判處年輕人監禁前應仔細考慮其他方法。被告年僅19歲,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並在拘留所內表現良好及展現悔意。訓練中心適合性報告認為進一步紀律訓練及法定監管有助其改過,因此訓練中心處置符合被告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確認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支持在合適情況下對年輕罪犯採用訓練中心命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院判處其入住訓練中心接受訓練。判決考慮其年齡、悔意、良好服刑表現及未造成實際傷害,沒有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法定年齡保障因例外罪行不直接適用,法院仍須對年輕罪犯判處監禁保持高度審慎。訓練中心報告、改過意願及過往矯治反應,可成為替代監禁的重要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19歲青年持刀但沒有傷人會否入獄?
A.

法院指出,罪行嚴重但被告年僅19歲、沒有造成實際傷害、已有悔意並在拘留所表現良好,最終判處入住訓練中心,而非即時監禁。

Q.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引用上訴法院判例,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但實際刑罰須按案情、被告年齡及改過可能性決定;本案改判訓練中心。

Q.年輕罪犯何時可以判入訓練中心?
A.

法院須考慮年齡、品格、行為、罪行情節及適合性報告。若進一步訓練及監管有助改過,且符合社會利益,法院可作訓練中心命令;本案即屬此情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