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蔡偉麟 FACC11/2017

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上訴得直並恢復無罪裁決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 NPJ8/5/2018[2018] HKCFA 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Wai Lun (蔡偉麟)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Ma首席法官、Ribeiro首席常任法官、Tang常任法官、Fok常任法官及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Choi Wai Lun於2014年為22歲大學生,透過成人網站接觸PW1。PW1在廣告中自稱17歲,雙方其後到賓館發生涉及身體接觸及口交的性行為。PW1實際年齡為13歲。上訴人證稱,他根據PW1的照片、外貌、身形、談吐及她自稱17歲,相信她已年滿16歲,且沒有理由懷疑其年齡。裁判官接納其誠實而合理的信念,裁定無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其後改判有罪,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2)條所涉罪行對受害人的年齡屬絕對法律責任,上訴人遂向終審法院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2)條下,對未滿16歲人士作出非禮襲擊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被告能否以誠實及合理地相信對方已滿16歲作為抗辯?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沒有該信念?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刑事法一般推定犯罪須具備犯罪意圖 (mens rea),除非條文以明文或必要含意排除此推定。第122(2)條使未滿16歲人士不能以同意排除襲擊,故實際同意及被告相信對方同意均不相關;但受害人年齡仍是罪行的一項事實要素,涉及被告對年齡的精神狀態。條文目的在保護易受傷害的未成年人,足以排除一般犯罪意圖推定,但不要求絕對法律責任。法院採納Kulemesin第三種責任模式:被告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自己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對方已滿16歲。此舉與保護未成年人有合理關聯,並符合無罪推定的相稱性要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Hin Lin Yee v HKSAR及Kulemesin v HKSAR發展的五種刑事責任模式,並採納R v K對相同年齡條文的分析。HKSAR v So Wai Lun關於第124條絕對法律責任的判決因涉及不同罪行及較早的法律框架而可予區分。法院亦考慮Sweet v Parsley、Gammon及Basic Law第87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1(1)條。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批准上訴,撤銷高等法院法官的裁決,恢復裁判官的無罪裁決。上訴人獲判訟費,包括裁判法院訟費及在原訟法庭和終審法院所支付的法律援助分擔款項。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未滿16歲人士不能有效同意非禮襲擊,但被告對其年齡的誠實及合理信念可構成抗辯。被告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該信念,而非僅提出足以引起合理疑點的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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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6歲少女同意性行為,被告是否仍可能有罪?
A.

可以,因為未滿16歲人士在法律上不能以同意排除非禮襲擊。不過,被告如能按相對可能性證明自己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對方已滿16歲,便可抗辯。本案法院因此維持無罪裁決。

Q.被告是否需要證明自己相信少女已滿16歲?
A.

是。終審法院採納較嚴格的責任模式,要求被告以相對可能性證明其信念既誠實又合理,而不是只提出足以引起合理疑點的證據。本案上訴人因此獲恢復無罪。

Q.對未滿16歲人士非禮襲擊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
A.

不是。第122(2)條排除受害人的實際同意,但並未使年齡成為絕對法律責任。被告仍可提出誠實及合理相信對方已滿16歲的抗辯;本案終審法院否定絕對法律責任並批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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