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悅華案 DCCC397/2017

闖紅燈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並罰款五千元
危險駕駛致死判監二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3/5/2018[2018] HKDC 12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悅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游德康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公共小巴司機。2016年10月14日早上,她在新界上水粉錦公路與青山公路交界的受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駕駛小巴,未有在紅燈前停車,撞倒正在騎單車過路的周先生,導致其死亡。事後驗車發現小巴制動系統失效、輪胎簾布線外露、冷卻水箱改裝、排氣管防護不足及安全帶回縮功能受阻。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成,並承認其餘五項車輛機械狀況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罪責程度及適當刑罰,並處理行人過路處、未遵守交通燈號及車輛維修不善等因素的作用。辯方主張被告人沒有超速、案後停車報警、駕駛紀錄良好且深感悔疚;控方則強調其駛過紅燈並在行人過路處撞死人,罪責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上訴法院所確立的判刑原則,按整體罪責而非機械計算加減刑因素。危險駕駛導致死亡須重視阻嚇、死者家人的永久影響,以及駕駛者對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責任。在行人過路處不遵守紅燈駕駛,是嚴重加重罪責因素;但被告沒有超速、酒後或藥後駕駛,碰撞後即停車報警,且沒有證據證明她知悉制動失效。法庭因此評定罪責屬中等偏高,採納27個月判刑起點,沒有因良好品格、悔意或家庭支持而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及另一人 [2007] 1 HKLRD 660 引述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確立危險駕駛致死案件須考慮阻嚇、後果及整體罪責。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CAAR 3/2009)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and Wong Ton Fan [2009] 5 HKLRD 601 強調行人過路處碰撞及不遵守交通燈號屬重要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判監27個月;取消駕駛資格5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其餘五項車輛罪各罰款1,000元,合共5,000元,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在行人過路處不遵守紅燈並導致死亡,即使沒有超速或酒後駕駛,仍可屬中等偏高罪責。良好駕駛紀錄及悔意在有人死亡的案件中分量相對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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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紅燈在行人過路處撞死人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在行人過路處不遵守紅燈並撞死人屬嚴重加重因素,即使沒有超速,仍判被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監禁27個月。

Q.良好駕駛紀錄可否免除危險駕駛致死的監禁?
A.

良好駕駛紀錄及悔意在有人死亡的案件中分量有限。本案法庭沒有作出扣減,仍判被告監禁27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5年。

Q.車輛有機械故障會否影響危險駕駛致死判刑?
A.

車輛有多項維修及安全問題,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悉制動系統失效,因此該點未作加刑因素;五項機械故障罪則各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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