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Gurung Swatantra CACC126/2017

持械參與群毆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均被拒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26/3/2018[2018] HKCA 1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Gurung Swatantr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Gurung Swatantra 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00章第17(a)條,即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傷人。2015年1月1日凌晨,申請人與一群男子在中環蘭桂坊一間尼泊爾人常到的夜店內接近受害人 PW1;PW1 遭利器割傷面部及刺傷肩背,並被多人拳打腳踢。閉路電視顯示申請人與該群人同行,持有疑似武器的長形發亮物件。原審接納 PW1 的辨認及其他證據,裁定申請人參與共同犯罪計劃。申請人否認參與襲擊,指 PW1 因昏暗燈光、混亂場面及飲酒而認錯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 PW1 在昏暗、短暫及多人混亂的場面中對申請人的辨認,是否可靠至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申請人主張辨認錯誤,且 PW1 其後未能在庭上辨認他。控方則依據申請人在現場的供認、閉路電視影像及其持有武器狀物件,主張辨認有充分支持。刑罰方面,申請人認為其僅屬支持及鼓勵角色;控方主張團體預謀持械襲擊應受較重懲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辨認證據指引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guidelines),應特別審查辨認證據的質素,並尋找任何足以支持辨認正確性的其他證據。原審已適當考慮夜店光線昏暗、襲擊短暫、涉及多人及 PW1 未能在庭上辨認申請人等不利因素,但仍認為 PW1 曾直接看見申請人面部,且屬熟悉的相識者。申請人承認在場及與多人一同進入夜店;閉路電視亦顯示他在襲擊前後持有可作武器之物件。這些情況綜合支持辨認。依據 R v Turnbull,未經解釋的異常巧合亦可構成支持證據。刑罰方面,團體持械及造成接近眼部的嚴重面部傷勢屬重大加重因素,公共阻嚇應為首要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Turnbull and others (1977) 1 QB 224 確立辨認證據質素欠佳時,法官必須尋找支持辨認正確性的證據,並向陪審團指出哪些證據具有支持作用。本案並無其他具代表性的案例特別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00章第17(a)條構成控罪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原判定罪維持,30個月監禁亦維持。法院指出該刑罰其實非常寬 lenient,若判處四年監禁,申請人亦不能合理抱怨。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現場辨認條件不理想,只要有被告在場的供認、閉路電視及持有武器等綜合支持證據,定罪仍可安全作出。法院亦強調,涉及團體及危險武器的公共場所襲擊,公共阻嚇在量刑中具有首要地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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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夜店昏暗環境下的目擊辨認可以定罪嗎?
A.

可以,但須有其他證據支持辨認的正確性。本案有被告承認在場、閉路電視及持有疑似武器等證據,法院認為足以支持 PW1 的辨認,維持定罪。

Q.沒有親自造成傷口,參與群體襲擊仍會被判刑嗎?
A.

可以。共同犯罪計劃中支持或鼓勵他人施暴者,仍可能對傷人罪負責。本案申請人雖非實際造成傷口者,仍因參與持械群體襲擊而被判監禁。

Q.持械群體襲擊傷人判囚多久?
A.

原審判處申請人30個月監禁。上訴法庭認為該刑期非常寬 lenient,並指出按本案事實判處四年亦不會不合理,最終拒絕刑罰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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