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gara Clavijo Miller HCCC334/2017
受僱運送海外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Vergara Clavijo Miller and Rodriguez Carreno Samuel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 Poon 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共同販運由委內瑞拉寄往香港、藏於調音台電路板內的可卡因。D2以虛假表格領取包裹,並在途中把包裹交給D1;海關人員其後截獲攜帶包裹及虛假表格的D1。毒品重606克,含可卡因409克,零售價約725,988港元。D1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D2另承認管有少量毒品及使用虛假文書。D1無案底,D2曾因販毒被判監禁十年。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D1是否參與從海外收取包裹,因而涉及國際因素;其在反毒運動中的參與是否值得額外減刑;以及虛假文書罪是否應與販毒罪同期執行。D2的認罪、少量管有毒品及其持有第8表格和非遣返申索者身分,如何影響刑罰亦有爭議。
判決理由
法庭按可卡因重量及量刑指引,以15年作販毒罪起點。D1在收取包裹時與D2接近,隨後一同離開並運送包裹,且被捕時持有虛假表格;法庭據此認定二人共同參與收取及運送,並因國際因素將刑期起點增加一年。D1的書信未顯示持續、積極參與反毒活動,且仍堅稱與已承認的案情相矛盾,故不予額外減刑。D2持第8表格及非遣返申索者身分,並有先前販毒定罪,構成加刑因素。兩人的虛假文書罪旨在促成販毒,故與販毒刑期部分分期執行;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Shah Syed Arif [2016] 4 HKLRD 664、Mahabul Alam Khan(CACC 116/2016)及 HKSAR v Fitri(CACC 265/2016),認為販毒時持有第8表格及提出非遣返申索可屬加刑因素。法庭亦提及 HCCC 218/2017 及 CACC 46/2016,考慮囚犯參與反毒運動的減刑價值。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D1總刑期為134個月;D2販毒罪判138個月,另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年。法庭命令虛假文書罪刑期與販毒刑期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確認,與海外寄送毒品包裹相關的共同收取及運送可構成國際因素,增加販毒刑期起點。反毒宣傳的減刑須有積極、持續且可信的參與;僅有書信而內容與已承認案情矛盾,未必獲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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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收取海外寄來的毒品包裹會如何影響刑期?
法庭認為二人共同收取及運送由海外寄來的可卡因,國際因素令販毒罪刑期起點增加;認罪扣減後,D1總刑期為134個月,D2為12年。
Q.參與監獄反毒宣傳可以獲得額外減刑嗎?
法庭認為額外減刑須有積極、持續且可信的參與。D1的書信未能證明這類參與,且內容與其承認的案情矛盾,因此沒有獲得額外減刑。
Q.販毒時使用虛假表格,刑期會與販毒罪同期執行嗎?
法庭指出虛假文書是為促成收取毒品包裹,與販毒刑期完全同期執行並不合適,遂命令相關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兩名被告分別服刑134個月及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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