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Junaid Ahmed CACC79/2017
難民犯爆竊罪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unaid Ahm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副庭長及Poon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Junaid Ahmed於2002年從巴基斯坦來港,獲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確認為受委任難民,並等候第三國安置逾15年。自2008年起,他曾因盜竊、爆竊、管有危險藥物、搶劫及企圖搶劫等罪被定罪。2016年8月,他在中環一間餐廳偷走保險箱、手提電腦、酒及現金,承認爆竊罪後被判監22個月;該刑期另須與其因使用偷來信用卡購物而判處的10個月監禁連續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受委任難民的移民身分能否如酷刑聲請人一樣,作為嚴重罪行的加重刑罰因素。上訴人主張兩者身分不同,且其困境應屬減刑因素。第二,原審是否適當考慮整體性原則,及是否有理由命令兩項刑期完全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罰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認為多項罪行的總刑期不得過度,但法庭可酌情命令刑期同期或連續執行。對移民身分而言,法院採納Sandagdorj Altankhuyag及Norena Gutierrez的原則:若非因移民申請,涉案人士本無權留港,而香港容許其在社會中自由生活,故其犯下影響社會及損害香港安全、有序形象的嚴重罪行,可構成加重責任因素。受委任難民與酷刑聲請人同樣因政策及國際人權義務獲准留港,兩者無須區分。雖然原審應說明連續刑期的理由,案件事實顯示兩罪在不同時間、完全分開發生,連續執行並無不當,總刑期32個月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2014] 1 HKC 206及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確認移民身分在特定嚴重罪行中可加重刑罰;並引用Shah Syed Arif [2016] 4 HKLRD 664、Azad Mohammad Farhan及Zunduidavaa Zinameder。HKSAR v Leung Ting Fung [2015] 1 HKC 290支持整體性原則;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Sakthevel Prabakar (2004) 7 HKCFAR 187及HKSAR v Usman Butt [2010] 5 HKLRD 452說明相關留港情況。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院駁回刑罰上訴。原審爆竊罪監禁22個月的刑期維持,並與另一宗取得財產欺騙及盜竊罪的10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合共3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受委任難民並不因其難民身分而排除移民身分的加重作用;關鍵在於罪行是否影響香港社會及其安全、有序城市的聲譽。判刑法官仍應取得相關案件資料,並清楚說明採用連續刑期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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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委任難民犯罪,難民身分會否加重刑罰?
法院認為,受委任難民如犯下影響社會並損害香港安全、有序形象的嚴重罪行,其移民身分可作加重因素。本案爆竊罪的三個月刑罰增幅獲維持。
Q.不同案件的監禁刑期可以連續執行嗎?
可以,但法庭須考慮刑罰整體性,避免總刑期過度。由於本案兩宗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在不同時間分開犯下,法院認為連續執行屬合法酌情決定。
Q.本案最終判囚多久?
爆竊罪判監22個月,須與另一宗取得財產欺騙及盜竊罪的10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合共32個月。法院因此駁回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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