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i-ming HCCC378/2017
偽造運費發票詐騙僱主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i-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Bruce
案情摘要
Chan Chi-ming 承認三項欺詐罪。他在任職 Umicore Marketing Services (Hong Kong) Limited 會計人員期間,偽造以 IB Hong Kong Limited 為收款人的貨運發票,謊稱公司須支付運費,並利用公司付款程序誘使同事批准付款。IB Hong Kong 與 Umicore 並無業務往來,該公司由 Chan 的姻親持有;姻親不知詐騙安排,收到款項後全數交給 Chan。三宗詐騙分別涉及約 134 萬、202 萬及 2,177.5 萬港元,合共約 2,515 萬港元。案件於 2016 年被揭發,Chan 即時承認偽造及其所為,並在最早機會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三宗長期、涉及巨額款項並違反僱主信任的欺詐,應採用甚麼起點及如何處理各罪刑期。控方所依據的嚴重性包括金額、持續時間及濫用職務信任;辯方則提出認罪、悔意、良好品格、賭博問題及家庭困境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違反信任案件的量刑指引,考慮損失金額、欺詐性質與期間、被告角色、受害者財產風險及實際損失。第三宗歷時約三年,涉及約2,177.5萬港元,故起點為十年;首兩宗各以三年為起點。被告最早認罪及良好品格獲35%扣減,家庭動機僅屬有限減刑因素。三宗均屬嚴重而分立的行為,但全數分期執行會造成不公,故只將首兩罪各六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Dank and Anor、R v Clark、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確認違反信任的《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罪行可參照相關違反信任量刑指引。Cheung Mee Kiu 提及損失逾1,500萬港元的案件可考慮十年起點;另依 HKSAR v Ho Ka Keung (No 2),金額以外亦須衡量欺詐的性質、期間、角色及實際損失。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三項欺詐罪被判監禁。各罪扣減後刑期分別為一年十一個月、一年十一個月及六年六個月;首兩罪各有六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七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展示了巨額、長期及違反僱主信任的欺詐如何按個別罪項評定起點,再考慮認罪及個人因素扣減。即使罪行各自嚴重,法院仍須審視全數分期執行是否導致不公,並可採取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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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偽造運費發票騙取僱主款項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僱員以偽造貨運發票騙取僱主約2,515萬港元,涉及三段不同時期的欺詐。法庭考慮金額、持續時間及違反信任,並扣減認罪等因素後,判處總刑期七年六個月。
Q.認罪及良好品格可令欺詐刑期減少多少?
本案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並獲法庭給予有限的良好品格扣減;兩者合計令起點刑期扣減百分之三十五。法庭仍判處總刑期七年六個月,反映罪行嚴重性。
Q.多項欺詐罪的刑期會全部分期執行嗎?
本案三宗欺詐屬不同時期的行為,各罪均相當嚴重,但法庭認為全部刑期分期執行會造成不公。因此只把首兩罪各六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七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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