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偉案 DCCC822/2017
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嘉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警方於2016年11月22日搜查被告與家人同住的天水圍住所,在客廳桌上電腦硬碟內發現兒童色情物品。警方其後檢索出115個相關影像片段,當中第三級8套、第四級81套,並涉及多名年幼兒童。被告承認自己是電腦唯一使用者及互聯網登記用戶,透過Foxy軟件下載並觀看部分材料,明知其內容涉及兒童色情物品,但沒有上載、複製或發布,僅供個人觀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控方指出影片數量、級別及兒童年齡使案情嚴重;辯方則強調被告初犯、及早認罪、只為個人觀看、沒有發布意圖、沒有孌童癖且重犯風險低,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及上訴法院所訂量刑指引,考慮影片數量、兒童年齡、物品級別、管有目的及用途。第四級影片涉及5歲以下及其他年幼兒童,顯著加重罪責,若單純按案情量刑,起點可為兩年或以上。可是,被告為初犯並坦白認罪,節省司法資源;材料只供個人觀看,沒有發布目的,心理評估亦顯示沒有孌童癖及重犯風險低。因此法院採用21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至1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是定罪及量刑所依據的法例。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訂立四級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指引,並說明阻嚇及保護兒童的重要性。HKSAR v Choy Ka Leung則列出同類案件的刑期範圍,協助法院評估本案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法院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減刑,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
判決啟示
兒童色情物品的級別、數量及涉及兒童年齡是量刑核心因素;個人觀看而非發布、初犯、認罪及低重犯風險只能作減刑因素,不能抵銷保護兒童及阻嚇的需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下載兒童色情物品會判囚多久?
刑期取決於影片數量、級別、兒童年齡、用途及被告的認罪和背景。本案涉及115套影片,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4個月。
Q.只供自己觀看而沒有發布,是否仍會犯罪?
是。被告沒有上載或發布材料,僅供個人觀看,但仍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並被判處14個月監禁。
Q.初犯及認罪可以減輕兒童色情罪刑罰嗎?
可以,但只能作減刑因素。法院因被告初犯及及早認罪,將21個月量刑起點減至14個月;影片內容及涉及年幼兒童仍使案情嚴重。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