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k Hoi Tik & Ors DCCC1259/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2 監禁3年7個月;D5 監禁2年3個月;D6 監禁1年8個月
三名被告因洗錢罪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L C Cheng5/1/2026[2026] HKDC 46
合併案件:DCCC1558/2024DCCC1259/2023DCCC638/2024DCCC1518/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k Hoi Tik (D2), Kam Shun Shing (D5) and Lau Chun Wai (D6)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L C Che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洗錢。2022年1月至11月,25名受害人墮入不同騙案,合共損失約2,300萬港元,其中約550萬港元存入三名被告及其他被告的銀行戶口。D2承認三項控罪,涉及約1,200萬港元;D5承認一項控罪,涉及約380萬港元;D6承認一項控罪,涉及約360萬港元。各人均為所涉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戶口出現大量存入後迅速提取及分拆轉帳的模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應如何按涉案黑錢金額、交易次數、參與程度及犯罪持續時間評估;認罪折扣、年輕或受脅迫、過往定罪及已服刑期如何影響刑期;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下的普遍性加刑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是嚴重罪行,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以作阻嚇。依據相關上訴判例,量刑沒有機械式指引,首要考慮是所處理黑錢的總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持續時間、主罪性質、國際因素、犯罪集團及被告角色。三名被告均屬代持銀行戶口者,犯罪模式不複雜,沒有證據顯示知悉款項來源,且涉案時間有限。法庭給予認罪折扣,並分別考慮D2受脅迫、D5及D6已因相關案件服刑。鑑於同類騙案及洗錢活動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加刑百分之二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確立涉案金額是主要量刑因素,並列出其他相關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重申洗錢的嚴重性及按金額量刑的起點。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指出金額雖重要但並非唯一因素,亦須考慮犯罪性質、組織性、交易數量及被告角色。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因認罪被判監禁:D2監禁3年7個月,D5監禁2年3個月,D6監禁1年8個月。D2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判決並包括百分之二十的加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銀行戶口代持者即使未獲取重大利益,仍可能因處理的黑錢總額而承受實質監禁。法院亦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按同類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作加刑;先前相關案件的服刑期則可按整體性原則予以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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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處理騙款會判刑嗎?
A.

可以。法院認為洗錢屬嚴重罪行,即使只是代持戶口及個人利益有限,仍須按處理的黑錢金額及參與程度判刑。本案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Q.洗錢罪量刑會否只看被告賺了多少?
A.

不會。主要考慮是處理的黑錢總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法院亦會考慮交易數量、持續時間、角色、犯罪組織及主罪性質。本案即按這些因素量刑。

Q.認罪及曾服刑會如何影響洗錢刑期?
A.

認罪可獲折扣;同類案件已服刑則可按整體性原則調整刑期。本案D2另因年輕及受脅迫獲減刑,D5及D6則因先前相關服刑獲調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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