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OU QINGDONG DCCC925/2017
飛機上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OU QINGD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中國內地居民,承認一項在非香港管制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罪名,違反《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第12B(3)、12B(10)及21條。2017年8月27日,被告乘坐由伊斯坦堡前往香港的土耳其航空TK70航班,從熟睡乘客Luo先生的行李中取走一枚手錶及1,000美元,並以十張1美元鈔票替換原有鈔票,企圖掩飾盜竊。警方在其行李內尋回手錶及部分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飛機上竊取熟睡乘客財物的量刑,以及被告認罪、清白紀錄、家庭健康及財政困難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行為經周密計劃且破壞航空秩序;辯方則提出個人及家庭情況,並援引較低量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因被告利用乘客熟睡之機竊取財物,並以其他鈔票替換失款,顯示行為經計劃而非一時貪念。維持飛機上良好秩序及紀律,要求旅客能安心休息,是重要量刑考慮。參照相關案件後,法庭認定審訊後量刑起點為監禁15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10個月。失款被尋回及歸還並非額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HKSAR v Zuo Guofa(DCCC 841/2015),該案因在飛機上偷取乘客背包內人民幣10,000元而採用9個月監禁起點。本案因另偷手錶及刻意以小額鈔票掩飾罪行,故被認定更為嚴重。《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12B(10)及21條為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定罪並判處監禁10個月。法庭命令將700美元歸還Luo先生,另將200美元歸還被告;被害人因此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同意歸還款項不產生額外刑期扣減。
判決啟示
在飛機上針對熟睡乘客的有計劃盜竊,會被視為嚴重破壞航空秩序的行為。即使款項已尋回,亦不當然構成額外減刑理由;外地居民的清白紀錄在量刑上的比重亦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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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飛機上偷竊乘客財物會判刑多久?
本案法庭認為在飛機上趁乘客熟睡而有計劃偷竊,並以小額鈔票掩飾,屬嚴重情況;被告承認控罪後,最終被判監禁十個月。
Q.失款已尋回是否可以獲得額外減刑?
法庭命令將尋回的700美元歸還受害人,但認為款項本已在被告身上,法院無須其同意亦可作出命令,因此沒有因此給予額外減刑。
Q.外地居民的清白紀錄在香港量刑時有多大作用?
法庭承認被告沒有案底,但指出被告並非香港居民,因此清白紀錄的減刑作用有限;被告最終仍被判監禁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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