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ang Chun Yin CACC170/2017

學生宿舍爆竊如何判刑?

其他
准許就社會服務令及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4/12/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Chun Yin (曾俊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曾俊言承認兩項爆竊罪及一項企圖爆竊罪,涉案地點為城市大學學生宿舍。第一次爆竊中,他進入未上鎖的房間,偷取港幣6,700元;第二次則利用留在門外的門卡進入另一房間,偷取港幣100元;其後他企圖再次進入先前盜竊的房間。區域法院判處合共監禁一年十個月。申請人以年輕、悔意、經濟困難、認罪及低重犯風險為由,主張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爭議原審拒絕作出社會服務令,並指合共22個月監禁在原則上錯誤及明顯過重。答辯方則依據爆竊案件通常不適合非監禁刑罰的判例,主張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應作出社會服務令。本階段核心是上訴理由是否具合理爭辯基礎。

判決理由

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在爆竊案件中並非法律上禁止,但須有特殊情況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而門檻因既定量刑政策而相當高。法院首先須評估個案罪責及嚴重程度,再判斷減刑因素是否達到特殊情況;沒有單一因素特別亦不代表不能由多項因素累積形成。原審可能過分重視申請人年齡,並未適當理解其所稱「貪婪」實際涉及債務及生活困難,也可能未整體評估無暴力、損害低、坦白認罪、悔意及低重犯風險等因素。因此,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爭辯基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Wan Ka Kit 及 HKSAR v Po Yan Chuen,確認爆竊通常不適合非監禁刑罰,但並未絕對排除社會服務令;引用 HKSAR v Chan Chong Chi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 Cheuk Ming,說明特殊情況可由多項因素累積而成。HKSAR v Ma Ming 涉及坦白認罪及整體刑期;HKSAR v Sim Ka Wing 說明機會性爆竊的減責作用。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申請人就兩項理由提出刑期上訴,但沒有在本判決中裁定實質上訴或更改刑期。准許上訴的範圍限於社會服務令及合共刑期兩項理由。

判決啟示

爆竊案件中非監禁刑罰門檻高,但不是絕對禁止。法官須先評估個案在爆竊罪責範圍內的實際嚴重程度,再整體衡量所有減刑因素;「機會性」一詞本身不必然代表低罪責,尤其在短時間內重複犯案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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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學生宿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A.

爆竊案件通常很少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法律並非絕對禁止,須有特殊情況。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相關理由具合理爭辯基礎,准許就此提出上訴。

Q.多項爆竊罪的減刑因素可以合併考慮嗎?
A.

可以。特殊情況不必由單一因素構成,多項普通減刑因素合併後也可能達到門檻。本案法院認為原審可能未整體評估所有因素,因此准許相關上訴理由。

Q.短時間內重複爆竊仍可算機會性犯案嗎?
A.

機會性犯案可能減低罪責,但重複犯案會削弱這項因素的減刑作用。本案法院指出再次進入先前盜竊的房間,可能顯示申請人主動尋找犯案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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