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O JINHUI DCCC419/2017

替騙案收取款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23項罪名認罪,合共監禁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6/10/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AO JINHU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IAO JINHUI 承認23項罪名,包括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一項串謀處理該等財產罪,以及十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首組案件涉及電話騙案,被告按照李某指示,在香港向受害人收取現金,再將款項匯往中國,並保留約百分之五作報酬;涉及六名受害人,總額約381,500港元。第二組案件涉及使用八張偽造信用卡購買電話、藥物及其他物品,貨品總值約51,595.40港元。被告年僅18歲、無案底,表示受債務及李某引誘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兩組罪行的嚴重性、涉及金額、受害人年齡、跨境因素、偽造信用卡數量及被告所處角色?被告的認罪、年輕、無案底、悔意及僅負責收款,應給予多大扣減?各項刑期應同期或連續執行,以及整體刑罰應為何?

判決理由

法院以同類電話騙案及信用卡欺詐案件的量刑起點作比較,並考慮本案六名受害人中多名為長者、電話騙案總額高、被告多次來港犯案及具有跨境因素。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具體罪行,但他明知涉及收取及匯送犯罪得益,並從中獲利。信用卡部分涉及八張偽造卡、金額逾五萬港元及國際因素,不能視為簡單小型操作。法院按認罪給予約三分之一扣減,並因年輕再作整體調整,透過同期及連續執行達致總體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i Yunghong、HKSAR v Lin Zong Yue、HKSAR v Cen Huakuo 及 HKSAR v Chen Jianchao,確立電話騙案約三至四年量刑起點。信用卡罪行則參考 HKSAR v Tu I Lang、HKSAR v Lam See Chung、HKSAR v Lee Tat Hoi、HKSAR v Kwan Po Keung、HKSAR v Tumurbagana Enkhtur 及 R v Chan Sui To,以評估金額、規模及跨境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23項罪名均認罪。電話騙案總刑期為31個月,信用卡欺詐總刑期為28個月;其中7個月連續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收取及匯送電話騙案款項者,即使不知道上游具體騙術,仍可能面對嚴重即時監禁。量刑會綜合受害人脆弱程度、金額、跨境因素、犯罪工具數量、認罪及年齡,並以整體性原則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及匯送款項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具體騙術,收取、匯送犯罪得益並從中獲利仍屬嚴重。被告因六項電話騙案及其他罪行,最終被判監禁38個月。

Q.使用偽造信用卡購物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偽造信用卡數量、購物總值、犯案規模及跨境因素。本案涉及八張偽造卡及約51,595港元貨品,信用卡罪行部分合共判處28個月。

Q.年輕及認罪可以大幅減刑嗎?
A.

認罪獲約三分之一扣減,被告年僅18歲及無案底亦獲整體調整;但案件涉及多名長者、巨額款項及跨境犯案,法院仍判處合共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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