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Chun Pong DCCC591/2017

網上假售演唱會門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26/10/2017
合併案件:DCCC164/2017DCCC59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Chun P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Yim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共29項欺詐罪,受害人合共29人。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他在網上冒稱有演唱會門票出售,誘使受害人存款至其銀行戶口,損失共39,658港元。其後,他在第一案調查期間及保釋期間,於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再次以相似手法行騙,造成約40,175港元損失。他稱所得款項用於日常及家庭開支。被告認罪,並表示願意賠償,但沒有穩定收入。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網上售票欺詐的罪責程度、案件數目及騙案持續時間如何影響量刑起點;在第一案調查及保釋期間重犯是否屬加刑因素;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兩案各項刑罰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固定量刑標準,須按案情判斷。網上欺詐可波及公眾、受害人眾多且容易仿效,適當情況下須採取阻嚇性量刑。第一案涉及16項罪行、歷時15個月,量刑起點定為每項24個月;第二案涉及13項罪行、歷時8個月,且在第一案調查及保釋期間犯案,起點定為每項30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惟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考慮實際損失及整體刑罰,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eung Yiu Fai(DCCC 912/2013)及其上訴 CACC 100/2014,並考慮 Leung 的第二宗案件(DCCC 1097/2015)對網上欺詐阻嚇刑罰的分析。另參考 Chow Wai Yip、Hui Wing Chi、Wong Sai Nam、Ho Kai Yu 及 Wong Ching Yi 等區域法院案件,以比較罪行數目、損失及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案均被判監:DCCC 164/2017 各項罪名判囚1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DCCC 591/2017 各項罪名判囚20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兩案刑期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法庭沒有頒令賠償。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網上欺詐的量刑須考慮持續時間、罪行數目及總損失;在類似案件調查或保釋期間重犯,會提高量刑起點。法庭亦指出,沒有賠償令不影響受害人提出民事申索的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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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假售演唱會門票,收款後不交貨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在兩案中共承認29項網上售票欺詐罪,各項刑期分別為16及20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兩案刑期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Q.在另一宗欺詐案調查及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在第二案訂定較高的每項罪行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在第一案調查及保釋期間繼續行騙;第二案各項罪名判囚20個月,同期執行。

Q.被告沒有能力賠償網上欺詐受害人,法院會否命令賠償?
A.

控方沒有正式提出賠償申請;法庭考慮被告沒有穩定工作且須服刑,認為他短期內無力賠償,因此沒有作出賠償令,但保留受害人的民事申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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