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Tak Po DCCC566/2017

持金屬間尺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四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dmond Lee12/10/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Tak Po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dmond Lee

案情摘要

被告 Ng Tak Po 承認兩項控罪。2017年2月2日,PW1 Fung Chau Cheung 在 Wah Sin House 等候朋友時,被被告以約一呎半長的金屬間尺襲擊頭部多次,合共遭擊打十多下。被告同時聲稱自己是「和合桃」的「人渣寶」。PW1 頭部有兩處六厘米裂傷、耳部裂傷及四肢擦傷,接受十二針縫合並住院兩日。被告翌日被捕後承認犯案,表示因 PW1 早前的譏諷而預謀教訓對方。閉路電視及認人程序亦支持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法律爭議:以金屬間尺預謀及持續襲擊他人頭部,應如何按《侵害人身罪條例》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量刑;以及在襲擊期間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按《社團條例》 (Societies Ordinance) 第20(2)條的嚴重程度及刑罰為何。辯方主張案件較輕、傷勢不重,並請求認罪扣減及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沒有固定刑幅;通常參考刑幅為三年至十二年。量刑須衡量預謀、無端在公共地方襲擊、以武器連續擊打頭部等加重因素,以及被告單獨犯案、武器殺傷力較低、傷者沒有永久傷殘、及早認罪和全面承認等減輕因素。因此第一項控罪以三年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兩年。至於聲稱三合會成員罪,嚴重程度取決於聲稱的情境及目的;本案是在襲擊中為恐嚇傷者而作出,故以十二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八個月。兩罪原則上不應完全同期,但按整體性原則,第二罪四個月與第一罪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及 HKSAR v Tse Hok Lam,確立有意圖而傷人的通常刑幅及個案化量刑原則。HKSAR v Choy Ka Fai 說明聲稱三合會成員罪須考慮聲稱的情境及目的;HKSAR v Lau Chi Hung、HKSAR v Tse Yiu Ming 則提供不同情況下的參考刑期。辯方另提交三宗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的案件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因自行認罪而被定罪。有意圖而傷人判囚兩年;聲稱三合會成員判囚八個月,其中四個月與第一項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聲稱三合會成員若在襲擊中用作恐嚇,刑罰會明顯高於社交場合的輕微聲稱。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預謀、使用武器及反覆擊打頭部仍會大幅提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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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金屬間尺襲擊他人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預謀、持武器及連續擊打頭部屬加重因素,但傷者沒有永久傷殘且被告認罪,第一項控罪最終判囚兩年。

Q.襲擊時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會判囚嗎?
A.

法庭會考慮聲稱的情境及目的。本案聲稱是為了恐嚇傷者,故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八個月。

Q.兩項刑期是否一定會完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兩罪原則上屬分開罪行,不應完全同期;本案因第二罪在襲擊期間發生,四個月接續第一罪,總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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