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家敏案 HCCC200/2016
替人供應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家敏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曾家敏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使用虛假文書兩罪。警方在上海街一個分隔成五間房的單位搜查,在她所在的 A 房及其手袋內搜獲毒品、吸食器具、電子磅、可再封口膠袋及記事簿。毒品包括117.04克冰毒、海洛英及可卡因。她曾向警方表示房內毒品屬於她,會賣給客人;求情時則稱自己只是替人供應毒品以換取毒品吸食,沒有金錢報酬。她另以寫有他人姓名的偽造永久居民身分證申請收據,企圖掩飾自己被通緝的身分。
核心法律爭議
販運不同種類及數量的危險藥物,應如何訂定量刑起點及考慮加刑因素?被告人早於審訊前認罪,應獲多少刑期扣減?使用偽造身分文件以免被警方識破被通緝的身分,應如何量刑?兩項刑罰應否分期執行,以符合整體刑罰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參照上訴庭就冰毒販運所訂指引,認定117.04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12年;海洛英及可卡因的數量很少,合併考慮對起點沒有重大影響。涉及三種毒品,以及 A 房實際上如同供人吸毒的毒窟,構成加刑因素,故起點提高一年至13年。法庭接納被告人是替他人供應毒品,並非主謀,也不以其案底或記事簿內容加刑。她在審訊前認罪,兩罪均獲三分之一扣減。使用虛假文書罪以18個月為起點,扣減後為12個月;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譚伊真案作為冰毒販運量刑指引,並引用劉德明案處理少量海洛英及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李長利案與殷銀芳案由辯方提出,法庭認為被告人的情況有別於涉及無居留權人士以假身分求職的李長利案,沒有採用其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八年八個月;使用虛假文書罪判監12個月,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兩罪合共判監九年。
判決啟示
量刑時,法庭把毒品種類、數量及場所供人吸毒的用途納入加刑考慮,同時明確接納被告人並非主謀。早於審訊前認罪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兩項控罪則按整體刑罰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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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別人供應毒品、沒有收取金錢,仍會如何判刑?
法庭接納被告人替他人供應毒品以換取毒品吸食,並非主謀,但仍按涉案毒品及場所用途量刑;本案販毒罪判監八年八個月。
Q.販運冰毒、海洛英和可卡因,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法庭以117.04克冰毒為主要量刑基礎,並考慮少量海洛英及可卡因、三種毒品和場所供人吸毒等因素;本案販毒罪判監八年八個月。
Q.使用別人的偽造身分文件躲避警方追查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使用虛假文書掩飾被通緝身分屬嚴重罪行,量刑起點為18個月,審前認罪後減至12個月;其中四個月與另一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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