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偉國等案 DCCC1119/2016
偽造貸款文件詐騙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偉國(第一被告人)、林君靜(第十被告人)及蘇秀婷(第十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利用自己在夜總會任職大班的身分,與其他女子合謀,製作虛假工卡及部分虛假住址證明,向財務公司申請私人貸款。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他共參與十九宗詐騙,貸款總額約38萬元,財務公司的實際損失近36萬元。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參與其中一宗,提供虛假銀行信件及工卡資料。兩人另因獲准保釋後未有依時到庭而被控。三名被告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處理:第一被告人策劃十九宗以虛假文件申請貸款的欺詐罪,適當的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為何;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較次要的參與角色、認罪及賠償應獲多少減刑;以及兩人未依時歸押的刑期應否與欺詐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一被告人主張部分罪行可視為同一事件處理;另兩名被告人尋求認罪扣減及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手法及規模各異,沒有適用於所有違反誠信案件的統一量刑指引,須按個案嚴重程度並參考先例。第一被告人是有計劃詐騙的策劃者,短期內多次犯案,故每項欺詐罪以監禁15個月為起點,整體刑責以三年半反映;認罪後作三分之一扣減,並按整體刑責安排部分刑期分期,總刑期28個月。另兩人欺詐罪起點為12個月;棄保後認罪只獲四分之一扣減,另考慮全數賠償等因素。未依時歸押罪則依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並按各自整體罪責決定同期執行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Ngai Yiu Ching(CACC 107/2011)有關不同日期罪行在適當情況下視作同一事件及同期執行的論點;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海金(HCMA 421/2014)、HKSAR v Kapanya Chatruthai(CACC 233/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龍(DCCC 249/2016)的欺詐罪判刑資料。法庭按本案角色、規模及整體罪責作出區分。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十九項欺詐罪總刑期為28個月。第十被告人欺詐罪及未依時歸押罪合共6個月,當中1個月與另案刑期同期執行,現有刑期總數增至30個月。第十二被告人兩罪總刑期為6個月。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欺詐罪沒有一體適用的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計劃規模、被告人角色、認罪、賠償及整體刑責。棄保後認罪仍可獲減刑,但減幅低於一般認罪扣減;同期執行須按個別案件對司法程序的影響及整體刑期判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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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偽造工卡申請私人貸款詐騙,通常會判囚多久?
本案策劃者在約三個月內參與十九宗貸款詐騙,貸款總額約38萬元。法庭按其策劃角色及整體嚴重性,判處總刑期28個月。
Q.只提供個人資料參與一次貸款詐騙會如何判刑?
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參與一宗貸款詐騙,並承認控罪及全數賠償。法庭考慮其角色及其他求情因素,兩人各被判與欺詐罪相關的刑期安排,總刑期均為6個月。
Q.保釋後沒有依時到庭,刑期會否與其他罪行同期執行?
本案兩名被告人均因未依時歸押被判監禁兩個月。法庭按整體罪責決定同期執行:第十被告人的該刑期與欺詐罪刑期同期執行,第十二被告人則有一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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