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KIN LUNG DCCC1082/2015

借車練習及藏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連續監禁二十一個月並罰款5,250港元
認罪後判連續監禁共二十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28/8/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UNG KIN 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Yim,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KIN LUNG 承認五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偽造車輛牌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歸押。被告在朋友將汽車停放路旁並留下車匙後,曾駕駛該車兩至三次;其後更改過期牌照上的有效日期及登記號碼,以避免被查獲。2015年5月13日警方截查該車時,在被告身上發現七袋含14.8克氯胺酮的固體。被告獲准保釋候審後沒有出庭,至2016年12月才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及整體刑期如何計算。辯方要求對交通罪行、偽造牌照及缺席歸押判處罰款或較低刑罰,並強調被告年輕、無案底及有悔意。控方則依控罪性質及案情主張適當的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按各項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實際案情、被告反覆駕車及偽造牌照以逃避查獲的目的,訂定個別量刑起點。未獲授權取車雖無固定刑幅,但可由短暫兜風至涉及嚴重罪行,法院以十個月為起點。因被告在被捕前長期逃避審訊,認罪折扣由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各罪性質不同且互相獨立,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命刑期連續執行;沒有第三者保險則以罰款反映罪責,並另作預防性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The Queen v Tam Simon,說明未獲授權取車罪在認罪後判處六至十二個月監禁並非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R v Cooksely 說明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具有前瞻及預防性,而非單純懲罰性。HKSAR v Lam Kin Chung 及 HKSAR v Yeung Kin Chai 支持無合理因由缺席歸押可判六個月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相關控罪被判:取車六個月、偽造一個月、管有危險藥物十個月、未歸押四個月,全部連續執行,共二十一個月監禁。沒有第三者保險罰款5,250港元,須在出獄後三個月內繳付;另取消持有或取得任何車輛駕駛執照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長期逃避審訊會削減認罪折扣,並可能影響法院對整體刑期的評估。不同性質及獨立發生的罪行可命令連續執行。取消駕駛資格旨在預防日後危險駕駛,而非純粹增加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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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經同意取用朋友汽車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多次駕駛朋友的汽車,並在夜間載人外出,取車罪判監六個月,且與其他獨立罪行的刑期連續執行。

Q.持有14.8克氯胺酮會判多久?
A.

法院以毒品數量及被告首次涉毒作平衡,採用十五個月起點,經認罪及無案底因素後,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十個月。

Q.保釋後不出庭會有甚麼刑罰?
A.

被告缺席審訊數月後才被捕,法院認為沒有自願歸押是重要因素,無合理因由未歸押罪判監四個月,並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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