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ung Kwok Hung DCCC546/2016
代政黨收款是否構成公職失當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Kwok H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案情摘要
被告梁國雄是立法會議員及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主席。控方指他於2012年5月22日經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資助的25萬港元,卻沒有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條登記或披露,因而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辯方承認款項曾存入被告個人戶口,但主張該款實際上是代表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接收,用於新界東支部的政治工作。被告另提出立法會特權及證據可接納性的事前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法院是否受立法會特權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限制;立法會利益登記冊及議事文件是否可接納;第83條登記責任與第83A條會議披露責任是否分開;25萬港元是給被告個人,還是由其代政黨接收;控方能否證明故意、不具合理辯解且屬嚴重失當。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立法會特權旨在保障立法會及委員會的言論和辯論,但不會把嚴重刑事行為一概排除於法院管轄之外。依《基本法》第75、77條、《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4及7條,以及不干預原則和必要性測試,利益登記冊屬議員個人提交資料的彙編,不是立法會集體議事程序。相關文件可有限度用於證明歷史上曾發生何種言行,不得藉此質疑言論的適當性。實體上,雖然款項流入被告戶口且安排可疑,但證據亦支持其代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收款並轉作黨務用途;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故未證明第83條所指須登記的個人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in Kam Wah v HKSAR及HKSAR v Hui Rafael Junior確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要件;Shum Kwok Sher v HKSAR及Chan Tak Ming v HKSAR說明嚴重性判斷。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o 1)確立不干預及必要性原則;R v Chaytor、Prebble v Television New Zealand Ltd及Hamilton v Al Fayed協助界定議會特權。Basic Law第75、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4、7條亦是核心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獲判無罪。法院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25萬港元是給被告個人而非代政黨接收,因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立法會內部規則不會自動排除法院對嚴重刑事行為的管轄。第83條的登記利益責任與第83A條在會議中披露個人金錢利益的責任各自獨立;但本案最終因款項用途存在合理疑點而判被告無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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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立法會議員收取款項但沒有登記,是否一定犯法?
法院指出,單純違反《議事規則》不會自動構成刑事罪行,控方仍須證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全部要件。本案因無法證明款項屬被告個人利益,被告獲判無罪。
Q.議員代政黨收款是否需要在利益登記冊披露?
法院接受的法律原則是,議員若只是代他人或政黨接收捐款,並非以議員身分接受,規則第83條可能不適用。本案控方未能排除該款是代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接收的合理可能。
Q.法院可以使用立法會會議紀錄作刑事證據嗎?
可以,但用途有限。法院裁定相關紀錄可用來證明會議中曾作出某些言行,不能用來質疑言論是否適當或具有不當目的;本案文件因此獲准有限度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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