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HOI KIT DCCC249/2017
網上售手機詐騙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 HOI KIT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副主任區域法院法官 Am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共22項控罪,包括2016年5月至11月期間的21項欺詐罪,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欺詐罪涉及總額港幣252,452元:其中17項是被告在社交媒體刊登出售手機的虛假廣告,收取款項後沒有交貨;另外4項則是他向朋友謊稱可低價出售或投資手機,收款後失聯。警方在被告襪內搜出0.30克冰毒,他承認供自己吸食。被告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定罪紀錄,並曾自願向警方提供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網上購物欺詐是否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指的罪行普遍情況,從而可加重刑罰;辯方指相關數字自2014年下降,反對加刑。法院亦須就不同欺詐手法、損失、案底、自白及認罪折扣釐定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重刑罰須審慎,並須有清晰、有力證據證明判刑時罪行普遍。援引 HKSAR v Chung Chi King,普遍性須按判刑時情況評估,不能只憑較早年度的高峰推斷。警方數據顯示案件數目及損失額由2014年至2016年均下降,且欠缺2017年數據,故未能證明普遍性。量刑時,法院參照網上拍賣欺詐案件,考慮受害者人數可能眾多、對公眾信心的影響、被告屢犯及其自願供述和認罪,訂定各組控罪刑期並作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ung Chi King(CACC504/2001)指出,罪行是否普遍須按判刑時的統計資料判斷。HKSAR v Leung Yiu-fai(CACC 100/2014)為網上拍賣欺詐的阻嚇性刑罰提供參照。HKSAR v Hui Chi Tong(CACC 414/2007)支持因自願供述而給予額外減刑。另提及 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 Ng Kwok Wing,但法院未以其作核心裁決依據。
裁決與命令
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就17項欺詐罪加刑,遭拒。法院判被告總監禁32個月:17項欺詐罪22個月、4項欺詐罪12個月及管有毒品罪4個月,按命令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加重刑罰須以判刑時的清晰、可靠資料證明罪行普遍;過往數年的高峰不足以取代當前證據。本案亦顯示,網上交易欺詐即使個別損失不大,仍可因受害者眾多及對公眾信心的影響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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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刊登手機廣告收錢但不交貨,會被判多久?
被告以網上手機廣告收款後沒有交貨,涉及17項欺詐罪。法院考慮其罪行及案底等因素,判這組控罪監禁22個月,並命令部分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網上購物欺詐案件增加過,法庭能否因此加重刑罰?
法院須有清晰、有力證據證明罪行在判刑時仍屬普遍。由於本案數字自2014年下降,且沒有2017年統計,法院拒絕依普遍性加重17項欺詐罪的刑罰。
Q.以低價手機或投資作藉口騙朋友款項,會有甚麼刑罰?
被告向四名朋友以低價出售或投資手機為由收款,涉及港幣176,252元。法院就四項欺詐罪判處監禁12個月,並將其中八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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